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2〕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市编委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编外用工
机关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规范管理使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规定报批。
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含收取规费,下同)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由各主管部门申报,经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编委核准,其中用于公务车辆驾驶岗位的,根据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情况由市编委办核定。公安协辅警按照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22号)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核准。
各镇(街道)要严格控制各类编外用工,逐步压缩用于机关内部的辅助性用工,编外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补充方案须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今后,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市级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考核评比等方式,擅自要求镇(街道)配备编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门卫(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一般应实行服务外包,不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规范招聘制度,探索创新用工形式
编外人员招聘须在核准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公示、聘用等规范程序进行。招聘方案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聘用人员情况报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和期限、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其他事项等。
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试行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三、完善经费保障和报酬待遇机制
市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公业务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夏令清凉饮料费等,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函》(慈人〔2011〕1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基本公业务费等标准的通知》(慈财〔2011〕125号)有关规定,按照普通类、交通(城管)协勤类、公安文职类、特警特勤类等不同类别标准核拨,并随宁波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随之调整。其他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担。镇(街道)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自行负担。
编外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在人员经费总额内,根据岗位职责、任务轻重、平时表现、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按不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适当拉开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用工单位应建立年终考核制度,奖励费用在人员经费总额内可按10%—20%提取,考核可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终奖金。
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其月缴纳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夏令清凉饮料费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按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将相关费用定期转入劳务派遣单位银行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市编委办要把编外用工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严审核用工指标,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编外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和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出台编外用工招聘和实行劳务派遣等办法。市财政局要加强经费管理,按规定核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镇(街道)及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编外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