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编办〔2010〕1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委办、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纪委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编委办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人员编制管理手册》是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类别、主要职责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非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文件依据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编制种类、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工资统发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县(市)区机构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并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本部门的相关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非领导)干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意见核定工资。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结合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正确使用《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经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人员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按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领取《人员编制管理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变动后,持原《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变更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持原《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录用(聘用)调配等手续。再持编制使用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录用(聘用)调配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七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和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相关人员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市及县(市)区管理的领导(非领导)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凭领导(非领导)干部任免文件,并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其他领导(非领导)干部,应事先填报“职数使用申报表”,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配备非领导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凭职务任命文件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审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有人员出入编的,应通过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同步采集或调整相关人员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