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与其合署办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和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新增的职责
1.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责。
4.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本市政府财政和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宁波市和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
2.改革完善预算管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3.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4.加强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征管职责,加强对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
5.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6.加强纳税服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7.加强财税政策调研和科研工作,强化财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二、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财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态势,参与制定各项促进本地区发展的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改革和发展战略,编制地方财政发展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制定镇(街道)、部门财政(财务)管理体制。
3.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和调整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财政收支的会计核算及收支执行情况分析。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管理,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5.指导和监管市级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组织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市级政府采购。
6.指导全市镇(街道)财政建设工作,监督镇(街道)财政收支活动。
7.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财政政策。
8.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
9.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管理和划拨,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10.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
11.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上报工作,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12.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13.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负责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14.负责有关政策补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15.监督市级各项财政支出;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局内部执法情况;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分析。
16.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组织相关会计类资格考试,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17.负责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和执行所得税及地方税收、规费(基金)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加强监督指导。
2.负责所得税及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有关税收、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3.组织实施所得税及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4.负责所得税及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5.负责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强化纳税服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6.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指导本市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大事记、信访、电子政务、财税年鉴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记录、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新闻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的收发、分办、核稿、送签和文印;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上级交办件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及全系统财务、财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物业和机关防火、防盗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
承担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基层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干部的任免、考察、考核、调配、轮岗、交流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财税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监督、检查系统干部职工执行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并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行风建设,负责落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受理并查处对系统干部职工的投诉、检举、举报工作。
(三)预算局
研究提出全市财政体制;牵头负责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制定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市级部门预算;负责全市用款单位预算指标管理;牵头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研究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负责审核部门追加预算;负责全市财税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牵头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及“三公经费”统计工作;审核汇总镇级财政的预算和决算;指导镇级财政管理工作。
(四)资产与财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市级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负责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革的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市级部门对《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级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拟订;负责相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调整;负责市级部门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五)综合与社会保障科
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和落实全市政府非税收入计划;负责全市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负责处置罚没财物;参与研究全市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相关财政配套政策措施;审核编制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保专项资金的预决算;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资金、社保风险资金、失地农民分年支付资金、再就业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科
负责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支农政策;拟订和执行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负责编制和落实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报表;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负责拟订村级组织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等财政政策措施,并做好项目资金监管;负责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管理。
(七)企业科
负责参与研究全市二产、三产财政扶持政策措施;负责二产、三产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审核、兑现;负责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能;负责政府外债(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经营性、非贸易用汇审批;负责审核、拨付政策性粮食储备的利息、费用及价差补贴,对粮食储备部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财务管理、报表汇编及日常财务分析。
(八)基本建设科
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市级建设投资有关政策的制定;负责编制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参与全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及投资政策的研究;参与管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负责工程预算审价资格管理;组织评审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负责审核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的财政拨款,组织开展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协助做好镇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九)国库局
负责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国库管理政策及国库资金运行涉及的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帐户,管理和审批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备案;参与预算指标管理;负责各类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核算工作;负责做好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负责全市财政收支报表统计工作;负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预测、分析;负责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汇审全市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承担财政收支资料的整理、统计及报送工作。
(十)财政监督局
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工作;研究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和会计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局内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承担研究、推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十一)会计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各会计主体基础工作和电算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会计监督和检查,直接或参与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处理;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以及评审;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负责社会会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级财政的会计管理工作;指导市会计学会、珠算协会开展工作;指导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审批标准;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负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税窗口。
(十二)税政科
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所得税及地方税收、规费(基金)(以下统称“税费”)的政策和征收管理;负责全市税费的调查研究,负责税费具体征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税源管理和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负责办理减免税(费)及资产损失的审核、审批及退税工作;参与税收计划编制、收入执行分析;参与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十三)征收与纳税服务科
负责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全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负责制定税收综合征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指导做好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的协税护税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织指导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负责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纳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十四)纳税评估科
负责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制度办法;负责年度纳税评估计划的编制工作;检查、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落实,组织实施纳税评估风险识别和质量评估;负责行业纳税评估标准的拟订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案件复查;组织实施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的纳税评估工作。
(十五)计划会计科
负责税收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分析、预测、检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核算全市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税收计会统报表;负责制定、落实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负责对全市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及分析;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管理;负责欠缓税金的管理,办理缓缴税金的审批和转报工作。
(十六)法规与研究室
负责财政、税收理论研究;负责重大财税政策体制机制研究;负责编制中长期财税发展规划;负责系统依法行政和财税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承办财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指导税务保全措施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参与重大财税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参与制定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拟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税的条款。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的申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核准的使用编制、领导职数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入(出)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出)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镇(街道)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分别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市地方税务局设稽查局和8个派出机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科(局)级机构,使用地税专项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综合股、稽查股、案审股、执行股等4个股室,为副股(科)级,领导职数4名。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逍林分局、横河分局、城区分局、宗汉分局、长河分局、周巷分局,均为正股(科)级,使用地税专项编制252名,其中领导职数25名〔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局长可按副科(局)级配备〕。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