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月14日起开展2010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在2011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事业单位的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度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我市事业单位年检时间定为2010年2月14日至3月31日。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其他有关材料以电子扫描文档形式上传(图像过大,可进行压缩后提交),于2011年2月20日前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申报。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网上审核。如不合格,通知申报单位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请各事业单位及时通过专用光盘查看审核信息。
(三)事业单位网上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载成纸质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年检时随带下列材料:
1.封面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2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合格证书》;
4.事业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或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对已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交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还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在年检前办理好开办资金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年检;
6.报刊类事业单位,需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8.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考虑到6、7、8款中涉及的行业需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再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其年检时间可适当推迟。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按规定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单位,在年检时一并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事业单位,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废止。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
(三)已经转为企业或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四)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不合格的,视情延缓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