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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15
 

 

慈编办〔2012〕13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9日
 
  
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宁波市纪委、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编委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甬编办〔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街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人员编制管理手册》(附件1)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人员编制管理手册》是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类别、主要职责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文件依据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编制种类、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工资统发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由市编委办为主组织实施。同时,市编委办将根据宁波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实行宁波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派驻我市机构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编委办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出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编委办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市编委办有关职数审核意见,聘任中层领导干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已由市编委明确为股级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市人力社保局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意见核定工资。
第十条 各镇(街道)和市财政局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结合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正确使用《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市编委办不予办理核准或出入编等手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不予办理录用(聘用)、人员调动、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经费。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设立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到市编委办领取《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由市编委办核填《人员编制管理手册》有关内容。
机构名称变更、编制变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及《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市编委办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
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时到市编委办办理注销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管干部的调任或转任,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凭任免文件,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市编委办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六条 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编委办按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录用(聘用)相关人员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介绍信和相关部门录用(聘用)等材料到市编委办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外,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事先向市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申报),填写《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市编委办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调配手续,再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调配材料到市编委办办理入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超编进人,确因情况特殊暂时超编补充人员的,须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教育系统教职工在市内学校之间、卫生系统卫技人员在市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动的,在编制限额内,可不办理用编申请,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后,持人员调动名单到市编委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和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聘任中层领导干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已由市编委明确为股级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时,应事先填报《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科)级职数核准表》(附件3),由市编委办核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凭聘任文件和《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股(科)级职数核准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各单位股(科)级领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送市编委办。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市编委办办理出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核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机关、事业单位凡有人员出入编的,应由主管部门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同步采集或调整相关人员信息,并提交市编委办核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市编委办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市编委办应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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