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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2009〕12号)和宁波市纪委、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编委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编办〔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和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人员编制管理手册》(附件1)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人员编制管理手册》是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类别、主要职责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文件依据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编制种类、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工资统发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实行宁波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名制管理工作受上级委托,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出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九条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各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相关职数审核意见和组织部门的中层干部任免审核意见配备中层领导干部;人力社保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意见核定工资。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结合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和相关审批材料,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正确使用《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经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进人、配备中层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出入编等手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人员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变更有关事项。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领取《人员编制管理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有关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含招录聘)人员的,应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申报),填写《奉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持《奉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岗位核准、人员录用(聘用)、调配等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材料,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六条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由组织、人力社保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相关人员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七条 市管干部的调任或转任,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凭任免文件,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部门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经核准用编后,教育、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卫生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之间工作人员按经费预算形式顺向流动的(含平行流动),携带主管部门调动证明材料直接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好相关入编手续后,凭《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岗位认定、工资审批、社会保险和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辞聘、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出编手续后,持《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到人力社保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经费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部分事业单位配备中层干部,应事先填报《奉化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数核准表》(附件3),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中层干部任免情况备案表、事业单位岗位认定表和任职文件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有人员变动的,应通过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客户端)同步采集或调整相关人员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手册》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奉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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