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编〔2011〕33号
各县(市)区编委:
现将省编委《关于停止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工委的通知》(浙编〔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严明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对一些地方已经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机构的要予以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请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市编委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停止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工委的通知
(浙编〔2010〕8号)
中共杭州市委: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2009年省委专门召开了全省政协工作会议,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省编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工作。关于人民政协的机构设置,《中共中央关于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0]18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02]54号)等文件都有相关规定,并明确:“乡、镇一级不设政协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明确了县级以上可设立政协机构。
据反映,你委于
请你委按照中央关于政协机构设置的规定,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进一步严明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