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编〔201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仑委办〔2009〕91号)精神,结合我区编外用工管理现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仑委办〔2009〕91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明确编外用工招录、考核、清退、薪酬待遇及日常管理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配备与使用的监管。各单位制定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须于6月30日前报区编办备案,其中下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招聘办法。所有编外用工岗位均需纳入公开招聘。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行政事业辅助岗位编外用工须严格遵循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驾驶员、门卫、清洁工、炊事员等后勤岗位及少数紧缺、临时性岗位编外用工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纪检部门要全程监督,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编外用工招聘工作方案须报区编办备案。
三、规范退休返聘。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返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退休返聘人员应纳入经核准的单位编外用工总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二是退休返聘仅限于专技岗位及档案管理岗位,返聘在专技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技职称,其余岗位不得返聘;返聘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中级及以上职称特殊岗位的专门人才经审批后,返聘年限可适当放宽;返聘人员待遇一般不得超过同类岗位编外用工经费标准。
四、调整部分标准。一是调整配备标准。行政事业编制空缺的单位,经审批可暂时顶编配备编外用工,正式人员到位后须及时予以清退;单门独院的单位配备清洁工、门卫、炊事员不计入核定的编外用工配备比例。二是调整经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对部分编外用工岗位经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打字员、档案员岗位从原1.8万元/年提高到2.1万元/年,协管员、速录员、其他文职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岗位统一从原2.5万/年提高到2.8万元/年,门卫、清洁工从原1.5万元/年提高到2.1万元/年。
(二)专业技术四档岗位起点标准从原2.5万元∕年提高到2.8万元∕年,其余不变。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外用工审批(备案)制度,除服务外包外,由单位聘用的编外用工或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均需审批(备案),每年由区编办统一办理,超出规定范围配备编外用工的须及时清退,确因工作需要超配的,须报区编委研究;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将编外用工配备使用及经费开支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审计范围,同时将继续强化日常及年度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编外用工经费未按规定渠道列支或超出核定额度的,将在下年度预算中同比例扣除相应经费。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