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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29
 

 

仑委办〔2009〕91号
 
  
为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编外用工数量,保障编外用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管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工按岗位性质主要分三大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为补充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不足,聘用在专技岗位,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按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分成四档。
2、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是指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打字员、档案员、协管员、速录员及其他文职人员。
3、后勤人员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在工勤岗位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门卫(保安)、清洁工、炊事员等。
二、规范经费支出
1、明确经费标准。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后勤人员三大类分别确定人员经费核拨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2、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入待遇须严格按照经费核拨标准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负责制订,经费由区财政核拨;学校(幼儿园)、医院、其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经费核拨标准制定本部门分配方案,最高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同类岗位编外用工经费额度,分配方案须报区财政局、区编办备案,经费自筹,其中由区编委明确配备数的幼儿教师编外用工经费由区财政按原标准和渠道核拨;乡镇街道要根据用工岗位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报区财政局、区编办批准后实施。
3、规范经费支出渠道。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必须在核定的额度内,并在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其它工资福利支出-编外用工工资科目中列支。
三、严格审批原则
1、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编外用工统一由区编办审批。其中驾驶员配备先由区车改办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核准,门卫、清洁工限单门独院的单位配备,一般各配1名,炊事员限自办食堂的单位配备,按实有人数每25人配备1名炊事员,其他编外用工要求在缺编限额内配备。
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编外用工,除驾驶员由车改办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核准外,其余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编外用工的,其配备数不得超过编制数的15%(未定编单位按实有人数计算),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把关审批。主管部门须于每年底将当年度编外用工配备情况及第二年度配备计划报区编办备案。
3、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须严格控制,确须配备的,用工单位应明确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同时明确专技人员的档次,1档、2档、3档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专技人员总人数的10%、20%、30%,统一由区编委审批。学校(幼儿园)、医院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制订专技人员配备方案,确定不同档次的配备条件及配备比例。
4、区级机关各部门,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范围或核定比例配备编外用工的,需统一提交区编委审批。
5、乡镇街道所需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城管执法队员等从事全区统一专项性工作的,按照区有关规定配备;计生、社救、水库、海塘管理等全区统一性工作所需编外用工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配备方案,报区编委审批;支大、征地拆迁工作使用编外用工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任务提出相应配备方案,报区编委审批;各类市政绿化养护、市场、环卫、山林、码头、公墓、敬老院(福利院)管理等工作,原则上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实行社会化运作;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编外用工的,除驾驶员由车改办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核准外,其余不得超过行政事业编制的20%;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配备专技人员。当年度编外用工配备情况及第二年度配备计划于每年年底报区编办备案。
6、教育局要严格控制下属学校(幼儿园)的编外用工配备。代课教师(含幼儿教师)、保育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配备方案,其余岗位需配备编外用工的不得超过下属学校编制数的5%。教育局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度(按学年计算)编外用工配备情况及第二学年度配备计划报区编办备案,并负责下属各学校编外用工的审批。
7、卫生局要严格控制下属医院的编外用工配备,并负责统一审批,年底将配备情况报区编办备案。
8、经费包干事业单位须在包干经费限额内配备使用编外用工,制定经费标准及分配方案并报区财政局、区编办备案,年底将编外用工配备情况报区编办备案。
9、坚持一年一审及备案制度。编外用工配备审批备案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审批使用编外用工。用工单位须填写《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核准(备案)表》(一式四份)、《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规定报批。(表格可在北仑人才网下载)
四、加强日常管理
1、公开招录。新增编外用工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可参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工招聘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专技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须报区编办备案。
2、建立健全清退机制。各用人单位要建立编外用工清退机制,对超出规定范围或核定比例配备编外用工的,2010年底前,由各单位自行清退完毕;对季节性、阶段性、短期性的编外用工和合同到期且不符合续聘条件或因考核不合格的编外用工要及时做好清退工作;对超龄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原则上应及时清退。
3、实行动态管理。区编办要根据审批备案情况,建立全区编外用工专门数据库,对编外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4、规范用工行为。合理设置用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所聘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实行编外用工在编办和劳动部门的实名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为编外用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项基本社会保险金缴纳基数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其中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可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
5、强化考核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制定合理的编外用工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要跟是否续聘、收入待遇等挂钩。
6、加强日常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情况的日常检查,严肃编外用工配备使用纪律,每年由区监察局牵头,联合区府办、编办、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对各单位编外用工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配备编外用工的,编制部门要责令其清退;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部门要督促其及时改正;编外用工经费未按规定渠道列支或超出核定额度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进,并在下年度预算中相应扣除编外用工的人员经费;审计部门要把编外用工经费支出情况作为重要项目列入专项审计。对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编外用工的,要视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五、创新用工办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服务外包范围,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各类市政绿化养护、市场、环卫、山林、码头、公墓、敬老院(福利院)等应积极探索并逐步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自2010年起分五年按单位数以10%、15%、20%、25%、30%的比例逐步实现社会化运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印发编外用工配备原则的通知》(仑委办[2004]42号)、《关于印发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企业性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2005]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编外用工及企业性质人员管理的规定》(仑编办[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编外用工经费核拨标准
          2、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核准(备案)表
          3、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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