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30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新增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3.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本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及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设,促进全民创业和充分就业。
2.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加快培养引进各类优质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
4.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城乡互通、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服务管理水平。
5.加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四级接访与四级调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调解仲裁工作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下放的职责
将失业保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人才智力引进、人才在企业间的流动以及各类培训、考试等具体事务交所属事业单位承办。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宁波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并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流动中介组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预警监测制度,促进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农村劳动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办法和计划;组织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并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和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协调局内设科室和局属单位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会务组织、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安全保密、行政管理、综合调研、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新闻宣传,指导协调局门户网站建设;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任务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职称评聘、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室)
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汇编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协同参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网络投诉等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监察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协调镇(街道)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拟订并实施劳动力市场规划、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及中介组织培育发展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组织拟订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农村劳动力、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建立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拟定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公务员和事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交流转任、辞职辞退、职务任免、申诉控告、培训、登记审核等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动等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解聘等工作;负责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随调配偶安置;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及维稳政策;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综合管理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及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监督管理各系列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核准及其岗位聘任认定工作。
(六)人才开发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综合管理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协调全市性人才开发活动;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的培养工作;组织指导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选拔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及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工作;负责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智力引进项目;归口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分配制度,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发布企业年工资增长指导线;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惩;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奖励表彰人员(单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宏观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务员退休和事业人员(包括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核准。
(八)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等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及养老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核准和监督;负责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等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项目等调整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结算办法;负责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工伤与职业病的诊断、伤残等级鉴定、职业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九)行政审批科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负责局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的申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核准的使用编制、领导职数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入(出)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数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出)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镇(街道)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分别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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