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管理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城市管理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合署办公,挂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和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城市容貌标准的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年度维护计划;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正常维护经费的测算、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安排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雨水管道等设施的养护工作。
3.负责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主要道路主车道、辅车道、人行道及其两侧市容市貌的管理。
4.负责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的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
6.依法或受委托负责市政、市容、环卫、水利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认定、审核、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指行使属市规划局的所有行政处罚权。
4.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指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焚烧及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河道管理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指在二、三类河道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涉河工程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涉河工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危害河道安全或危害水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履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宁波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科)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宣传、信息、保密、财务、人事、党群、行政事务和网络管理;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全局后勤保障、专用装备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内部工作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对派驻执法中队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检查、考核。
(二)法制科(挂违章处理中心牌子)
负责拟订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与相关行政处罚权原属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上的联系和协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制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执法资格考试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受理行政执法举报和投诉;负责指导对各类暂扣物品的处理。
(三)执法督查科
负责监督检查局部署的各项重大执法活动以及制定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队员的违章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局办公室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四)市容管理科
负责拟订市容环卫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负责协调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管辖区内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挖掘,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管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审批标准;依法或受委托负责市政、市容、环卫、水利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认定、审核、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下设直属中队和若干个派驻镇(街道)执法中队。直属中队承担全市重大、突击性和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项重大活动市容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负责部分专业性比较强的执法活动;负责处置执法活动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各镇(街道)执法中队作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派出机构,统一定名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中队,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和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承担各自行政管辖区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其日常工作委托镇(街道)负责管理,党群组织实行属地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20名,其中:局长(大队长)1名,副局长(副大队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9名;直属中队领导职数3名;各镇(街道)执法中队领导职数配备标准:编制8名及以下配1职,编制9名及以上配2职。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