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6-06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慈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建设局的职责。
(二)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本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设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规划,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细则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管理和指导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市场行为;负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房屋安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房屋转让、抵押、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年度城市建设和维修项目、编制资金计划;参与指导城市建设项目投融资。
(七)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城市给水排水、灯光夜景、路灯设施;负责市本级城建项目的方案制定、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八)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农房两改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参与指导村镇规划;指导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技术工作;参与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与合同风险管理;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工程造价咨询及中介、城市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十)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管理以及有关建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有关事项;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重要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件收发、文书档案、信息宣传、信访办理、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年度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督办;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二)人事监察科
负责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创建、老干部服务和群团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城建建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调度和平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年度各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内部审计;配合征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合实施城建项目融资;监督检查和指导局属单位和相关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四)总工程师室
负责城市发展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论证;拟订城市发展阶段性建设目标和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年度城市建设方案,指导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局承担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工程预决算方案审核;负责管理建设系统项目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和上报;协调或参与处理工程建设中涉及技术性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等;牵头落实节能工作;负责低额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五)法规监察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审批标准;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及相关事项的备案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关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制订相关产业政策;负责政策性文件起草和有关配套政策审核;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和房地产领域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工作,管理和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负责依法行政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工作。
(六)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业、市政行业管理,研究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市场,负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与检测、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政行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人员岗位培训、地方材料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监管、新型建筑材料产品认证、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镇村建设指导工作。
(七)房地产业科(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交付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参与房地产各类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地产确权登记、转移、注销、变更等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依法起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负责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大楼)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保险金的收缴拨付工作,做好资金使用台帐和相关档案工作;负责处理全市范围内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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