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
2.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本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交通规划建设协调推进职责;加强城乡一体化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综合运输网络规划和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及交通主枢纽发展规划,制定交通建设、行业管理、运输装备、交通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三)负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包括岸线)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政、港政、航政和道路运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四)拟订交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公路养护计划;负责收费公路监管和水路交通规费征缴;负责交通运输资金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五)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和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进步;监督指导交通行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工作。
(六)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做好交通行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以及重要会议组织;负责文秘、信息、信访、保密、档案和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交通法制教育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青妇、老干部管理、民兵武装等工作;承担交通行业文明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审批标准;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规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审计;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三)运输管理科
编制全市综合运输网、交通枢纽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管理以及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生产以及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节假日运输工作;会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督管理;负责交通战备工作;监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四)建设管理科
组织编制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会同计划财务科编制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港航设施建设、岸线利用规划和使用审查;负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路政、航政、港政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工程管理及交工竣工验收;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负责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村镇交通道路建设的指导工作。
(五)前期办公室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课题研究;组织编制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文本;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评、土地预审、水保、可研、初设、土地报批等相关申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政策处理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响通航条件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市水利局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由市水利局负责,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执法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配合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