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宁波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编办〔2013〕35号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委组织部、编办、人力社保局、审计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办法》(甬编办发〔20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所属事业单位,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奉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审计局
2013年11月12 日
宁波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保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单位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选拔任用法定代表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全面负责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并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举办单位、事业单位全体成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可通过上级机关任命、招聘、民主选举、董事会(理事会)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务员不得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在财政全额补助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业单位兼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同一举办单位业务相近的事业单位中兼任,但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兼任报酬。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下列问题时,应及时督促纠正: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单位资产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流失;
(三)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四)擅自以单位名义借贷款;
(五)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政策规定;
(六)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及超标准使用公务经费;
(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八)因违规出现效能投诉、劳动人事仲裁、司法诉讼等情况;
(九)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下列问题时,应督促法定代表人及时纠正:
(一)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三)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五)抽逃开办资金;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
(七)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
(八)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本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督促相关人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主动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由举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七)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规定的,督促举办单位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督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奉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