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说明书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2-20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说明书
 
执行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2.《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
4.《宁波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办法》(甬编办发〔2013〕34号)
5.《宁波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规定》(甬编办发〔2013〕2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甬编办发〔2014〕31号)
 
登记管理工作平台
1.登记管理机关:奉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局)。
2.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网址(需市政府政务外网环境):http://10.19.13.47/nbsydj(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
3.附件下载和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地址: http://fenghua.nbbb.gov.cn/(奉化市机构编制网)。
4.联系电话:88588335、88588337。
5.地址:奉化市锦屏南路1号市编办335室、337室。
6.承诺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承诺办理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正、副本
正本、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除登记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使用期限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到登记局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法人年度报告未经公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刊载事项)
登记事项
事项概念
登记要求
■名称
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
    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是指举办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管理业务事项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法定代表人
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③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公务员不得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⑥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业单位兼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同一举办单位业务相近的事业单位中兼任,但必须经登记局批准;⑦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兼任报酬;⑧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接受登记局组织的业务培训;⑨经登记局核准登记,方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
   财政补助:财政全额补助和财政差额补助;
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应当财务独立。
■开办资金
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不包括下列资产:①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三)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3.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4.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5.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6.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7.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8.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9.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10.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1.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2.申办海关事宜;
1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
步骤一:联系登记局获取帐号和密码
步骤二:事业单位网上申请
登陆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或上传下列材料,并送举办单位审核: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1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
办事业单位,还应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1.登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步骤三:举办单位审核
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或者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送登记局审核或退回事业单位修改完善。
步骤四:登记局审核
登记局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则告知事业单位不予受理或退回事业单位修改;
若受理通过,则在登记管理系统中通知事业单位办理纸质材料复核。
步骤五:纸质材料复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所有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到登记局办理复核手续。
其中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书籍折页形式A3纸双面打印,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用A4纸双面打印,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或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步骤六:发证、公告
纸质材料复核通过后,登记局应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奉化市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告。
事业单位可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局备案。
 
三、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局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局提出申请;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程序
步骤一:事业单位网上申请
登陆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或上传下列材料,并送举办单位审核: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①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②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③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⑤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步骤二:举办单位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三:登记局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四:纸质材料复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法人证书正副本、所有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到登记局办理复核手续。
其中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以书籍折页形式A3纸双面打印,封面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注栏盖举办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用A4纸双面打印,并贴上法定代表人一寸照;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或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步骤五:发证、公告
经过纸质材料复核,登记局应向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奉化市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局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机构性质改变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5.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6.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责任
1.同一举办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合并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由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2.一家事业单位并入另一家事业单位,由并入后的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3.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由转入机关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4.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因分立而撤销、转为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被依法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依法吊销的,由举办单位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由举办单位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
步骤一:组织清算工作
申请注销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批准撤销解散后6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因债权债务未清理、诉讼争议未完结、人员未分流暂缓注销的,举办单位应说明原因,明确保留期限。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步骤二:事业单位网上申请
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或上传下列材料,并送举办单位审核: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步骤三:举办单位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四:登记局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五:纸质材料复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到登记局办理复核手续。
其中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书籍折页形式A3纸双面打印,封面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或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步骤六:收缴证章、公告
纸质材料复核通过后,登记局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在奉化市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告。
经登记局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五、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要求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且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示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4.资产损益情况; 
5.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6.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7.涉及诉讼情况;
8.社会投诉情况;
9.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程序
步骤一:事业单位网上申请
每年1月1日至2月底,登陆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或上传下列材料,并送举办单位审核: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步骤二:举办单位审核
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或者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纸质材料进行保密性、真实性审查,填写审核意见后送登记局审查或退回事业单位修改完善。
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全部审核通过后,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审核意见汇总表》,对所属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进行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登记局。
步骤三:登记局审查
每年3月31日前,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局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步骤四: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每年4月底前,由市登记局将全市各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在奉化市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查阅公示内容,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局投诉举报,登记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证书废止、遗失、损毁后情况处理
(一)废止
1.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局应当予以公告。
2.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二)遗失或损毁
1.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登记局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事业单位应当登报公告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并向登记局申请补领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证书补领程序
步骤一:事业单位网上申请
登陆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或上传下列材料,并送举办单位审核:
1.证书补领申请报告书;
2.登报公告原证书作废的的证明材料。
步骤二:举办单位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三:登记局审核
(同设立登记)
步骤四:纸质材料复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所有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到登记局办理复核手续。
其中证书补领报告书一式两份以书籍折页形式A3纸双面打印,登报公示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
步骤五:发证、公告
经过纸质材料复核,登记局向事业单位补发使用新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在奉化市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告。
 
七、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
(一)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内容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及时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3.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情况;
4.机构名称使用情况;
5.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
6.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情况;
7.财务独立、资产管理情况;
8.管理和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情况;
9.接受和使用捐赠及资助情况;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2.定期比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机构编制情况,核实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3.每年选取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法人登记情况、法人年度报告情况、履行法人职责及执行法规政策等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条例》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4.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证书使用;收集社会公众投诉情况,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5.建立诚信档案,整合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和信用信息,逐步向社会公开事业单位诚信纪录。
(三)监督职责
1.登记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力量,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登记局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下列问题时,应督促法定代表人及时纠正:①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②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③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⑤抽逃开办资金;⑥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⑦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⑧违反任职资格规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⑨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举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登记局,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下列问题时,应及时督促纠正:①未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②对单位资产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流失;③超越权限签订合同;④擅自以单位名义借贷款;⑤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政策规定;⑥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及超标准使用公务经费;⑦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⑧因违规出现效能投诉、劳动人事仲裁、司法诉讼等情况;⑨其他违规情况。
4.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法人行使公共服务职能提出意见建议。逐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体系。
4.法定代表人应当主动配合登记局、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本单位情况;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并确保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四)责任追究
1.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无特殊原因满6个月未办理设立登记,由举办单位申请撤销事业单位建制。
2.应注销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一个月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当年内暂缓办理其举办单位相关的事业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3.事业单位在注销登记清算时,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举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业单位提供年度报告信息失实、失真、泄密或者拒绝、干涉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登记局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局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申请人以欺骗、造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局应当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①登记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但如果撤销登记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局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①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②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③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④抽逃开办资金的;⑤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⑥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8.登记局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说明书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登记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3.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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