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纪委、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市纪委 市编委办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控制用工数量,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16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指标使用审核制度 实行编外用工指标一年一审制度。已聘用编外人员的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填写《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年度审核表》(详见附件1),报市编委办审核。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市级机关及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凭市编委、市编委办(含原市人事局)核定指标相关文件等办理年度审核,逾期未审核的,视作核销相应指标。经费自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凭主管部门核准指标相关文件等办理年度审核。各镇(街道)凭党委(党工委)集体讨论意见及相关文件等办理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情况作为次年度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的依据。2012年度的审核工作,延迟到2013年4月底。 实行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制度。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外人员,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并经年度审核,由各主管部门填写《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表》(详见附件2),统一报市编委办审核。未经审核,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二、规范人员公开招聘制度 编外人员招聘,必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公示、聘用等规范程序进行。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凭市编委办审核同意的《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表》及招聘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经批准后,在慈溪人才网等媒体公布招聘公告。招聘工作由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予以指导,必要时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完成后,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册报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凭市编委办审核同意的《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表》、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的招聘方案及主管部门提供的聘用人员名册,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对未按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擅自聘用编外用工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障等手续;经费自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不得擅自列支。 三、实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各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应加强编外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每年8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名册(详见附件3)报送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逾期未报送的,市财政不予列入次年度预算。对解聘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应于解聘之日次月停发相应工资等,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 四、建立纪检监察检查通报制度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专项督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对未按规定审核使用指标、未经公开招聘程序擅自聘用编外人员、未按规定擅自列支编外人员经费以及报送名册弄虚作假、解聘后未及时报送名单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凡违反规定擅自聘用的编外人员,一经查实,要责令清退,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控制用工数量,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系统本单位编外用工实际人数、岗位、进入方式、年收入等作一次全面自查,客观分析用工情况和实际作用发挥状况,对人浮于事、未经任何程序进入编外用工队伍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于5月底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年度审核表 2.慈溪市机关事业编外用工指标使用审核表 3.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名册 4.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情况表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