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机关各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坚持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现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结合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方面加强深层次调查研究,在解决机构编制工作难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加强针对性调查研究,调研成果要积极转化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指导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推动工作实践。我办每年保证1个月以上时间进行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围绕机构编制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更加注重加强对实践工作的总结提炼,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亮点经验和特色品牌。
2.健全学习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座谈交流、撰写体会等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十八大精神学习和机构编制业务知识的学习。办内集中理论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每位同志在学习过程中均要作表态发言,并于会后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办党支部全年微型党课开展不少于8次,参与对象为全体干部职工,每位同志都要精心准备授课内容上台讲课。积极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业务进修、学历教育和各类学习培训。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学习培训与创新工作结合起来,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3.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以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等接待为基本原则。中央及省(市、自治区)编委办副司(厅、局)级及以上来宾接待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规范出访出市考察活动。规范出国考察培训活动,办领导出国考察严格按区有关规定执行。出访期间,团组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有关驻外机构、中资企业、华人华侨赠送的礼品、礼金,外方所赠礼品、礼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处理。合理安排出市考察活动,办里组织的出市考察均需提前7天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行。出市学习考察应严格控制活动时间、活动范围和参加人员。办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同一时期全部外出考察。组织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区内,也可会同市或周边区联合办班,尽量压缩培训开支,不得收取培训费。
5.精简会议活动。本着务实、勤俭、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举办各类会务活动,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可在小范围内召开的坚决不扩增参会人员。全区性会议一年不超过1次,会期控制在半天以内。除上级编委办要求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外,不得擅自承办区域性和全市性的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领导干部讲话要简短明了,力戒空话、套话。除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外,其他会议不安排现场交流发言。安排会议活动要简约、简朴,举办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文件包,会议材料如需要装袋,应用纸质资料袋,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各类会议不发放洗漱用品。会议室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和食物等物品,不安排超规格住宿。
6.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与党委、政府和上级编委办进行交流沟通、请示汇报,及时掌握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与认可,进一步提高办工作的影响力;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员”、“人人都是办事员”理念,对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主动上门服务,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共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努力做到“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好每一个电话、待好每一位来客、干好每一项工作”,树立机构编制部门良好形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六条禁令”和区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坚持文明办公,遵守考勤制度,保持良好办公秩序。
7.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办领导赴各部门或镇(乡)街道调研、参加会议活动、检查指导工作时要严于律己。除重大活动统一安排外,尽量减少在基层用餐,如需用餐一般用工作餐或在食堂就餐,严格用餐标准,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在中心城区调研或参加会议活动,原则上回单位用餐;不得收受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及借机敛财。
8.强化督查促进落实。办科以上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工作和工作职能,制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更加具体、更易操作的执行办法,狠抓落实,并在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综合科。同时把落实本办法情况纳入文明科室评比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科对各科(局)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办室务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在全办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上述措施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性质和影响,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