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编办〔2013〕19号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申报程序和内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和《关于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甬编〔2012〕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机构编制事项请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向市编委(办)申报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应当适用请示文种,市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行政、事业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更名、增挂牌子、撤销牌子和职责的明确或调整等事项。
2、行政、事业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及编外用工编制数的核定或调整 等事项。
3、事业单位分类类别的明确或调整等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行政、事业机构的请示,根据机构性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理由和依据)和可行性;
2、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规格、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等;
3、副局〈科〉级及以上单位设立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4、与业务相近的机构职责的划分;
5、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的类别、数额和来源;
6、机构领导职数的级别、名称、数额;
7、事业单位的分类类别;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行政、事业机构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2、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
3、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调整机构职责、名称、规格、经费来源及隶属关系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调整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调整后的机构职责、名称、规格、经费来源及隶属关系;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副局〈科〉级及以上单位设立内设机构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
2、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3、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4、机构所需的编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2、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
3、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调整行政、事业编制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编制情况;
2、调整编制的必要性;
3、调整编制的类别、数额及来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调整机构领导职数的请示,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领导职数情况;
2、调整领导职数的必要性;
3、调整领导职数的级别、名称、数额;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核定或调整编外用工编制数的请示,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编外用工编制数及使用情况;
2、核定或调整编外用工编制数的必要性;
3、核定或调整编外用工编制数额;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1、提交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编制、职数、职责的明确或调整等事项,要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文件等资料(上级业务部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等资料不予采纳),与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2、来文单位需先了解宁波市、其它各县(市)区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机构编制情况,并附宁波市、其它各县(市)区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
3、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应当一事一文,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部门所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上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
4、机构编制事项请示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请示件一式三份报送市编办。
5、 请示事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需提交市编委会审定,一般每半年一次。
6、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上报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市编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奉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