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办发〔2013〕5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13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象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机构设置的批复》(甬政发〔2012〕5号)和《象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设立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委托县城市管理局行使的涉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部分市政设施管理的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相关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审议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和管理。
(三)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门面招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管理。
(四)负责城区智慧城管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智慧城管相关工作。
(五)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申诉和调处,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予以更正或直接查处。
(六)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 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 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十四)依照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河道管理的部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十五)依照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部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文秘、信息、档案、保密、综治、外事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教育、计划生育、内部保卫、帮困扶贫、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党、团、工、妇等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及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牵头议(提)案办理;承担城管义工、会务安排、联络接待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容环卫监察科
负责制定年度市容环卫管理总体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检查指导日常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落实路段、网格化管理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各类违法占道、店面装修及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渣土管理,对违章堆放建筑垃圾、违章处理渣土和车辆运输滴、漏、撒等行为进行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组织落实重大节庆、会议、活动期间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指导镇乡(街道)执法中队的市容环卫监察管理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科
依照城乡规划法依法查处责任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开展职责内的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城市排水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报批、招投标等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和管理;负责城区新建道路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验收;组织牵头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指导镇乡(街道)执法中队的规划市政公用监察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拟订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处罚职能的法规适用、界定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及普法工作;负责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对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组织听证;负责执法文书、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上报备案工作;负责与上级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业务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督查科(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负责制定年度督查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及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对服务外包公司的督查指导;负责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及城管网站的数据收集、应急联动、协调指挥、监督反馈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镇乡(街道)的智慧城管相关工作;负责督办件、投诉件、县长值班电话、网上论坛回帖和群众信访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六)行政许可科
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具体事务,实行一审一核制,授权承担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财务后勤科
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并执行;负责财务、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和处罚票据管理;负责公车、服装、食堂、水、电等管理;负责节能降耗工作;负责专用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设施的计划、配置、维修、保养及更新等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含挂靠在县政府办公室的县城市管理局3名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为县城市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划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名称调整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100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大队长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副大队长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下设10个中队:丹东中队、丹西中队、爵溪中队、渣土中队、机动中队、西周中队、贤庠中队、鹤浦中队、定塘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中队为正科(股)级,10个中队共核定领导职数22职。同时撤销《关于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象编〔2009〕2号)。
(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石浦分局,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在石浦镇区域内行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设分局局长1名,兼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副局长2名(正科股级),下设2个中队,各配1名中队长(副科股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