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处室: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7-14
 

                                                               象政办发2011225

 

 

关于印发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30号),设立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全县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海域海岛地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海岛除外)管理、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职责。

2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开发利用协调、海域海岛海岸带资源调查评价评估、围填海规划计划和海域使用权市场建设管理的职责。

2加强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的职责。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监督管理海洋开发利用,建立完善海洋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总体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规划;监管各涉海部门和行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开展海洋开发与利用动态监测、统计评估及信息发布;规范海域海岛使用秩序,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海岸带使用秩序;组织实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三)负责海域海岛使用管理。组织编制围填海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权属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使用权收购储备;负责海域海岛使用论证管理、使用权属登记和使用权市场建设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调查评价评估及其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管涉海涉岛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县辖海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勘察管理。

(四)负责海岛保护管理和海域海岛地名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开展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负责海域海岛地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海岛除外)普查、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开展海岛资源调查和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五)负责海洋环境、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负责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六)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渔业发展及渔业机械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负责编制渔港、水产原()种场、现代渔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开展海洋与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监督检验;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平安渔场”建设和较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渔业电信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行业技术人才培养教育。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海洋与渔业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审计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宣传、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海域与海岛管理科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围填海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海洋综合管理制度,协调和规范海域海岛使用秩序;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权属管理、收购储备和使用权市场建设管理;负责海域海岛使用论证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调查评价评估及其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负责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负责海岛地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海岛除外)普查、标志设置和管理;参与审核并监管涉海涉岛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县辖海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勘察管理;承担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

(三)海洋保护科

综合协调县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事务;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渔业资源保护治理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损害防治工作;负责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测、调查;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组织实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四)渔业科

编制并实施全县渔业产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行业标准修订及标准化宣传、实施工作;指导水产品市场体系、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建设;负责远洋渔业管理;负责渔业机械化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科技交流、项目合作;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经、外事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五)行政许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海洋、渔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初审,证书的审验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登记和备案;负责行政许可延续的相关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核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上报备案;负责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科

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渔船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实施渔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管理全县渔船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船员培训;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指导县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县海洋与渔业局挂“象山县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局”、“象山县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个牌子,其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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