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办发〔2011〕228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30号),设立象山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是主管全县科技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2.将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职责交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完善科技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职责。
2.加强对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职责,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科技管理、知识产权、防震减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本县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全县科技创新能力。
(三)组织拟订本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负责县级科技经费的管理工作;参与县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重要工程建设的决策;参与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四)组织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火炬、星火、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计划和县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指导发展科技服务业。
(五)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组织推动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六)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民营科研机构、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七)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转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参与制订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管理全县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科技普及、科技培训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县企业科技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及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工作考核。
(十)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和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拟订全县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本县应急求助及相关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工作;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工、人事、党建、文秘、档案、财务、会务、纪检、后勤等事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与宣传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负责科技工作考核。
(二)科技发展科
组织拟订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本级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及管理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全县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和实施;负责全县科技统计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三)科技综合科(挂知识产权局牌子)
组织实施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专利和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负责县专利工作的具体事务和专利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上级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组织推动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做好全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国防科技动员工作,参与重点工程和重大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估;配合县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人才工作的重大活动,协助做好全县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指导发展科技服务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职数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