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办发〔2011〕227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30号),设立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3.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
挥我县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才流动政策。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县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并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县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
(九)负责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促进与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县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二)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完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审计室牌子)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会务组织、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牵头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
事、工资、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财务管理;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会同财政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汇编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挂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起草公务员考录、转任、交流回避、考核、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组织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转任审核、任职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工作;负责县级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拟订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表彰奖励、惩戒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实施以及办理录用手续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考录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范围和总量控制数内,拟订具体实施意见;承办或参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县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才开发和市场科
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开发指导信息;组织拟订人力社保系统人才专项经费分配方案;负责对镇乡(街道)人才开发目标管理的考核;组织实施大型人才开发活动;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及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负责人才引进调配工作。负责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引进“海外工程师”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受委托承担“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报工作;参与海外引才平台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负责和指导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政府选送中青年干部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培养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有关人才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审核;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遴选、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博士后工作;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工作、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各级创业项目资助;指导协调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及管理;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复退军人技能培训和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工作;在全县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
(六)就业和养老失业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县养老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给付标准的调整办法;拟订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核准和监督;负责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年金方案上报工作。贯彻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和失业保险等政策;贯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科(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本县离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考核;拟订全县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指导全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本县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八)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科
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统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并做好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核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工作和各项福利事项的核准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审核等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及离退休费的核定调整和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局)级及以下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相关福利待遇落实情况;承办全县公务员健康体检及优秀公务员疗休养等福利工作;参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九)行政许可科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许可、审批、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有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负责局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十)信访科
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受理、处理、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及信息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本系统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事宜;牵头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指导开展系统的平安创建、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12333投诉、咨询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职数1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用领导职数的申请;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核准的用编、用职数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县本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分工。由组织、人力社保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订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组织部门负责团职及以上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营职及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技术类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