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18〕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1.改革全覆盖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项目管理分类
(1)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五类,并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确定审批事项和时限。
(2)加强试点推进,结合实际,探索在上述五类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细分政府投资无新增用地项目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整治类项目、企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企业投资装修类项目等类别,形成符合群众、企业需要的“五+N”种项目类型审批流程。
(三)改革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在完成国务院“1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类项目审批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 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小型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切实提高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上述审批时间均含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时间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时间)。到2019年6月底,在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运行审批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优化,打造“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到2019年底,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提升优化。
(四)基本原则
——合理优先原则。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坚持从基本建设一般规律出发,立足企业投资创业者角度,重新审视并改革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流程和组织运作方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便利投资创业,更加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精简效能原则。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在摸清家底基础上,凡是不符合基本建设规律,不符合投资创业便利化的事项和环节,全面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即能精减的就精减,能下放的就下放,能合并的就合并、能转变管理方式的就转变管理方式、能调整审批时序就调整审批时序,大幅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覆盖全程原则。在审批流程上,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除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事项,又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事项。
——监管为重原则。转变工程建设领域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理念和管理方式,全面建立健全以信用体系为核心的多层级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体制,切实以监管替代审批,并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来培养企业规范投资、诚信建设的意识和理念,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审批立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消防、人防等施工图设计审核确认、规划验线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和竣工验收阶段(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城管、人防、气象等部门联合验收及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四个阶段。
2.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二)分类细化流程
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细化,归并审批阶段。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四个审批阶段并联;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中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三个审批阶段并联。通过为不同类型项目制定“量体裁衣”的审批流程,同时实现项目审批流程最优化和标准化。
(三)落实并联审批
各审批阶段明确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为市发改委,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为市规划局,施工许可阶段为市住建委,竣工验收阶段为市规划局。由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本阶段的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期限等,实行并联审批,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一)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信息及扫描自行录入、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2.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公共停车场、城市内河、城市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纳入“竣工测验合一”环节一并办理。
3.取消规划放线联系单和规划复验线事项。取消规划经济指标复核中介事项,调整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结合电子报建资料进行经济技术指标检查。
4.取消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等指标的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取消交通组织方案、绿化方案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联合审查。
5.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取消区级初审,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合审查。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规定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不再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前置条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可作为住建等部门审批的支撑性文件。取消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批复、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作为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在领取审图合格证前提交。
7.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临时供水事项:临时供水项目获取自来水全流程时限压缩至17个工作日。其中供水业务受理和现场查勘环节压缩至3个工作日,给水方案和工程预算编制等环节压缩至6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并缴费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9.临时供电事项:项目备案、核准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专员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装表通电等3个环节单电源由25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双电源由45个工作日调整为25个工作日;委托供电部门的项目全流程时限由60个工作日调整为40个工作日。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大批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项目工程和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附属的建筑不动产首次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
(二)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协调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需委托办理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委托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无法下放的事项,通过“全城通办”的方式,实现群众、企业就近办、网上办。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三)合并审批事项
1.深入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审,并延伸至交通组织方案审查、绿化方案、施工图电子规整检测等其他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实施“二审终审制”、限时闭合流程等优化措施,实现基于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的网上办理和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2.对宁波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建立一套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并基于政务云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电子图数据库的网上办理和数据共享,实现网上申请、全城联动、资料共享、一事联办,将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城管、人防、气象等部门涉及的多个验收备案事项统一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测验合一”事项,验收备案时间实现从原先80个工作日压缩至18个工作日,并分类压减不同类型项目的验收备案时限,切实提高核实验收监管效率。
3.实行项目建议书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联动办理,同步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
4.合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实行承诺制办理(即办),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5.合并审查临时道路开口的相关审批事项,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统一出具审批意见。
(四)转变管理方式
1.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明确所需征求意见的部门,并明确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2.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
3.实行工程总承包(EPC)的建设项目,或符合分阶段发放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除外),提供分段实施或者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明确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再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
4.带方案出让或划拨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出台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查实施办法,做好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地块前期研究,明确地块绿地率指标、消防登高面、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地块出入口、地下空间沟通衔接等管控要求,推进项目审批效率。
(五)调整审批时序
1.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规划验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供电方案审批、绿化方案设计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2.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3.经济指标复核报告不再作为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前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5.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继续深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探索扩大审批告知制的实施范围、审批事项,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周期的监管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信用联合惩戒,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审批体系
(一)建立“多规合一”领导组织体系
1.协同绘制规划“一张蓝图”。以宁波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统筹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等近十张规划,统一发展目标、用地指标与空间坐标,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并衔接基础数据、用地标准和分类,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一张蓝图”。
2.完善项目储备生成机制。以“一张蓝图”为基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储备库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业务协同平台上交换项目信息和部门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及建设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提高策划生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施性。工程建设项目经决策生成后,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库,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对于出让用地项目,要强化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出让条件论证。规划条件要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以及人防、消防、绿化等指标和建设要求。建设条件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出让时,要组织开展土地出让条件论证,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块内地下管线调查等前期工作,征求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等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实现与审批环节的无缝对接,为审批提速创造条件。
3.推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通过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条件的充分论证,叠加“区域评估”等改革举措,再造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二)实施“一个系统”统一管理
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整合对接“多规合一”平台、投资项目2.0平台、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的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施工竣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一网归集,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最终实现网上申报率100%,网上审批率100%,办件覆盖率100%。
(三)完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在现有投资项目综合办理区实现一窗受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整合市政公用单位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和咨询。各部门要强化落实“两集中、两到位”,确保包括代办员在内的人员及时配备到位;推进“无差别全科受理”,加强培训,提高窗口人员业务能力素质。
(四)全流程各阶段推行“一张表单”制度
各阶段的牵头部门要充分依靠信息共享,整合完成该阶段所有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及申请表格,消减重复和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大幅精简申请人需准备的申报材料,做到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
(五)优化完善配套服务“一套制度”
1.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施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2.对涉及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园林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总需要提请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相关规定或按照程序取得授权,完成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成效。
五、创新服务方式
(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代办制度
组建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继续完善项目联合办理机制,提前介入、主动上门,服务项目前期和审批工作,解决具体审批问题和困难。
(二)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
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平台新增工业用地,除以协议方式供应的或属于工业地产项目的标准厂房以外,全部按照“标准地”要求出让,其他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逐步推广“标准地”出让。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有序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全周期监管体系及联合奖惩机制,创新形成“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模式。
(三)全面推广快速审批工作法
贯彻实施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工作法,全面推广应用承诺审批、模拟审批、容缺审批、联合审批、分类审批、分段审批、特定区域审批等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工作法,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四)全面深化竣工验收前相关领域改革
投资项目由开工前每阶段审批“最多跑一次”向竣工验收阶段“最多跑一次”延伸,建立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创新改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验收监管方式,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验收事项“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
(五)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
规范、培育中介市场有序发展,出台相关发展政策,引导中介高效服务、规范执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推动政府适度购买中介服务。探索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改造升级“网上中介超市”,建立健全数据库。研究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综合监管机制。
六、深化配套措施
(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挂钩。全面记录失信信息、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单位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处罚)信息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入主体信用档案,落实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完善政务共享数据交换体系
统一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打破信息孤岛,推进和保障信息共享,推行存量批文电子化、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即时生成,保障全流程审批过程中部门的实时调用。探索部分审批环节的“智能审批”,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移动APP政务”服务,保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建立工程建设审批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群众、企业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准,推动审批制度的完善优化。
(五)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对项目审批改革中涉及的审批平台升级改造等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七、强化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组织业务骨干,形成改革专题工作组,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另行负责制定,并同步推进实施。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接入服务改革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组织骨干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可根据本方案和市级有关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要加强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确保相关举措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在本方案基础上深入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提供改革实践经验。
(三)加强考核监督
明确工作任务表及时间节点,及时汇总上报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纳入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最多跑一次”的年度目标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群众、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2018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