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五)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殡葬改革、婚俗改革。
(八)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志愿服务政策,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及时性。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督查、档案、保密、机要、安全、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组织协调理论调研、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和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牵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牵头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办公室牌子)。负责推进全市民政法治建设。在法定权限内组织拟订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负责信访工作。
(五)社会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社会组织评估、年检年报、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六)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负责和指导特殊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孤弃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指导推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挂水库移民管理处牌子)。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调处界线认定不一致产生的边界争议,组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指导,拟订地名管理政策,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区县(市)地名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及地名文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编制移民安置相关规划。协调、指导并参与水库移民安置验收。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拟订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负责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指导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社会事务处。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负责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慈善组织及其活动、慈善信托的管理制度,指导社会捐赠工作,牵头慈善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牵头负责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职业水平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志愿服务政策,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培训和激励评价,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处。牵头推进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市本级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参与行政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