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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20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和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四)参与和组织实施宣传文化系统人才工程,负责制定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牵头推进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指导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及旅游新业态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十二)负责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和社会文物管理。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国内外市场开发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推动区域合作和旅游国际化。

(十五)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出版、版权、电影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安全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协调机关与文化广电旅游系统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推进行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牵头标准化工作。牵头指导装备技术提升。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培训教育、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统战等工作。负责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考试)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牵头机关重大综合性工作。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综合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等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牵头市级文化广电旅游系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内部审计处(挂财务处牌子)。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组织实施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审计整改。牵头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拟订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培育和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产品和旅游商品创新。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

    (七)资源开发处。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和利用。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旅游系统重大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专项规划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智慧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八)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业态的行业标准,推动服务品质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宣传推广处。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国内外市场开发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推动区域合作和旅游国际化。组织市场研究,指导文化旅游专项产品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和推广。组织策划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和重大旅游节事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宣传促销活动。

    (十)艺术和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及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实施文化和旅游重点惠民项目。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古籍保护工作。

   (十一)文物与博物馆处。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和考古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修编。负责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指导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协作和社会文物管理。负责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管理及相关资质认定工作。负责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广播电视处。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对外合作交流处。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按规定权限报批全市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文物和旅游交流、合作事项。参与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及对港澳台宣传推广活动。指导索非亚中国文化中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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