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是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列市委工作机关序列,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政策规定草案,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区县(市)和有关市直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组织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去省赴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五)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信访中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追究责任和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负责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承担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具体办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管理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承担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的受理、考核工作。
(八)负责信访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开展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安全、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综合指导处。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负责信访统计、考核。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信访工作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和宣传信息等工作,分析研判信访形势。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意见征集、民生实事项目调研采集。
(三)办信处(挂网上信访处牌子)。负责处理人民群众通过邮寄、领导信箱、门户网站、网上信访系统等渠道给市委、市政府的信件,以及上级机关及市委、市政府领导转办、交办的各类信件。负责来信情况综合分析。指导全市办信业务。协调管理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
(四)接访处。承担群众到市委、市政府来访接待和办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接待群众工作。协调落实来市去省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应急处置。协调处置市内及周边地区重大活动期间劝返工作。负责省、市领导定期接访安排。负责上访形势分析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指导全市来访接待业务。
(五)督查处。负责督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件。负责督查上级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负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省、市领导下访安排。指导全市信访督查业务。
(六)驻京接访处。负责全市赴京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劝返工作。做好与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信访局驻京工作组的联系,掌握全市赴京上访人员动态。负责进京上访形势分析研判,及时编发重要上访信息。指导各区县(市)驻京信访业务。
(七)复查复核处。负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的备案和终结工作。负责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听证。指导全市信访复查复核业务。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