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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部门职责下放和承接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甬编〔2019〕7号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将《宁波市部门职责下放和承接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部门职责下放和承接运行,确保下放、承接的职责事项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推动建立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职责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级群团机关等市级部门向区县(市)、功能区管委会下放、转移、延伸(以下统称“下放”)职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职权;

   (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

   (三)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公布的事项;

   (四)省、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性工作;

   (五)其他需要作为职责管理的事项。

    部门有关临时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不列入职责范围。

    第四条  部门下放职责,要科学论证职责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协同性和配套性,充分征求承接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同步征求关联部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部门可以根据承接机构履职条件,探索差异化下放职责。

  根据开发园区管委会职能定位,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下放与经济发展、开发建设无关的职责事项。

  第五条  部门下放职责,应通过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文明确,也可通过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专项文件的形式明确。通过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下放职责的,应事先征求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条  部门通过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专项文件下放职责的,应当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职责的名称、依据;

 (二)下放的主要理由;

 (三)承接部门及关联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职责界限和权责变化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与拟下放的职责相配套的人员、经费、培训、指导等各类保障措施。

  第七条  对于部门提出的职责下放请示或征求意见事项,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同步研究提出相应的机构编制划转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文明确。

 职责事项未经正式发文明确下放之前,相关责任由部门负责。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研究后,认为相关职责暂不具备下放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提出部门。

 第八条  经正式发文明确下放的职责,下放部门与承接部门必须签订职责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分别明确交接职责的名称、交接期限、交接内容等事项,实现无缝衔接。同时,下放部门、承接部门应及时调整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职责正式下放后,下放部门要同步落实好人员、经费、场地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人财物与职责事项对等下放,并于一个月内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承接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采取集中办班、座谈交流、电话解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切实解决承接部门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

 第十条  职责正式下放半年内,下放部门要对下放的职责事项在便民利企、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职责承接部门要向职责下放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下放的职责,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同步跟进职责事项的交接、履行,督促下放部门落实人员、经费、培训、指导等各类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部门不得以内部文件、系统会议部署、领导讲话、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对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有关职责、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条条干预。

 第十三条  市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督查,对市级部门擅自下放职责的,或经批准下放职责后未落实相应保障措施的,应发函督促部门及时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抄送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在整改或纠正不到位之前,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实施全面冻结。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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