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领导干部配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要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减少领导职数要求,科学确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标准,规范日常管理。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根据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和职责任务,合理核定领导职数,在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人员。坚持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党组织功能作用。坚持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法定化方向,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基本标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一)行政领导职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二)党组织领导职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一些事业单位专职副书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兼任行政职务或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三)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可适当增加。
(四)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三、规范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从严把关,逐步实现领导职数管理规范化,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
(一)机构编制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需征求组织部门意见的,应按程序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人员。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设置领导岗位。
(二)新设事业单位或调整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同时提出核定或调整领导职数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变化,统筹平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实行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釆取有效方式,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全面领导的要求,完善议事决策制度机制,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单位除外。
四、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基本标准是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要坚持依法依规,强化刚性约束,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
(一)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事项。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和领导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超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本意见发布后半年内报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备案,并建立超配人员台账,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消化,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配领导人员。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事业单位不得再配备新的同一职务层次领导人员。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沟通配合机制。要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内容。本意见印发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核定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地方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规范管理的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