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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直接受市委常委会领导,坚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优化协同高效。

第二条 市委编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市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二章 市委编委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委编委负责全市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

(三)研究提出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镇(街道)机构改革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制定市、镇(街道)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五)审议副科(局)级及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六)统一管理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市级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机关和市级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镇(街道)党政机关,以及上述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管理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审批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镇(街道)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以及行政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

(九)管理全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额;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副科(局)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镇(街道)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隶属关系调整、核增事业编制、逆向调整事业单位经费形式。

(十)指导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范围和总量控制,审批编外用工指标。

(十一)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全市机构编制各项制度。

(十二)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十三)完成上级编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经市委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委、宁波市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部署意见

(二)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三)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副科(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增挂或撤销牌子,副(科)局级及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其他重大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经市委或市委编委审议后需报请宁波市委或宁波市委编委、宁波市委编办同意方可实施的事项,或需报请宁波市委编办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二)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

(三)副科(局)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增挂或撤销牌子。

(四)增加全市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额。

(五)其他超出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

 

第三章 市委编办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根据市委编委授权,市委编办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

(二)根据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市级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

(三)审核副科(局)级及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协调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协调市级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五)统一受理市级各单位和镇(街道)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对需要提交市委编委研究的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市委编委的各项决定。

(六)在不增加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审批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下属股(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包括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撤一建一、增挂或撤销牌子,编制的精简、核销、划转、经费形式顺向调整等。

(七)在“撤一建一”或不增加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审批镇(街道)内设机构、下属事业机构设置和调整。

(八)按标准核定市级各部门下属股(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标准审核市属公办事业单位和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九)组织开展对各类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评估;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市级各单位和镇(街道)用编用职计划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道)编外用工指标的使用管理。

(十)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对市级各部门和镇(街道)贯彻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委编委和宁波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市委编办办理市委编委授权范围内事项,以市委编办名义发文。认真落实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请示报告和工作统筹,重要事项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或部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市委编委在主任领导下审议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 市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审阅后,报市委编委主任确定。其中,涉及制定机构编制政策、部门“三定”规定、局级机构以及领导职数调整等事项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涉及财政经费事项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委编办根据上述部门意见汇总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 市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 如遇情况特殊不能召开市委编委会议研究,可由编委领导圈阅的方式审批机构编制事项。需报市委编委领导圈阅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编办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审阅,书面分送其他市委编委成员阅审,经市委编委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委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 经市委编委会议研究需报请宁波市委、宁波市委编委、宁波市委编办和市委审批的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 市委编委会议研究的意见,原则上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委编办进行整理,市委编委主任签发,分送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并报送市委常委。

第十 市委编委审定的事项,需以市委办公、市政府办公名义发文的,由市委编办代拟稿;以市委编委名义发文的,文稿由市委编办起草,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后,送市委编委主任签发

第十 受市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市委编委审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 市委编委决定事项所涉及的地方和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委编办要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则由市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

十九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6日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慈编委〔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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