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是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的办事机构,受市委编委领导,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委编办实行室务会议、科室长(含各科、局主要负责人,下同)月度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科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条 室务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综合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室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委、宁波市委及其编委、编办和市委、市委编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重要工作;
(三)审议向市委、市委编委和宁波市委编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提交市委、市委编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研究决定市委编委授权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
(六)研究决定市委编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部署市委编办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室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室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室务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提交室务会议研究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送室务会议成员。
室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室务会议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的程序与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室长月度例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长参加。
科室长月度例会一般在每个月的月初召开。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中心组(扩大)学习、科室长汇报交流工作、分管办领导点评部署、主任总结讲话等内容。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视需要对会议部署进行任务分解并做好跟踪督促、限时办结。
第五条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室务会议的决定、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研究讨论专项业务工作。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有关科室提出,综合科审核,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六条 业务工作会议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以市委编办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承办科室一般应提前2周将会议方案(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审核后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作风
第七条 市委编办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并贯彻到党内生活和业务工作全过程。主任领导全办工作,副主任、室务会议成员协助主任工作。个人对室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主任外出或学习期间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副主任、室务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根据室务会议决定或主任要求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专项工作。
第八条 市委编办应当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项工作都要鲜明地体现党的意志、党的立场、党的原则和党的纪律。室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并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主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办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准政治方向,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切实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市委编办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年召开1次全办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室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例会,分析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要求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同时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守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做到勤政务实、干净干事,建设清廉编办。
市委编办应当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室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开展1次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综合研判,按规定向市委报告抓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始终坚持立破并举、综合施策,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第九条 市委编办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对执行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作专题报告。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认真落实市委编办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业务统筹、工作程序等方面主动与市委组织部做好工作衔接、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或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参加省、宁波市机构编制部门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汇报或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有关文件要及时交综合科报办领导传阅。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各科室长是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长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主任离开宁波大市外出,由综合科负责按规定报市委办公室备案。副主任离开宁波大市外出,事先须向主任请示同意,同时告知综合科。
各科室长请假外出,事先须请示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同时告知综合科;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科室长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在履行报批的同时,应严格按照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 工作计划和督查落实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市委编办要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办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分解,各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将完成情况反馈综合科并报告办领导,及时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做好紧急重要情况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应对及时。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的事项,综合科要加强衔接、催办、督查,确保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并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各科室对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解决。对在限时办结过程中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委编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工作细则,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科承担。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原《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慈编办〔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