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宁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宁海县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直机关工委)是县委派出机构,统一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党的工作,为县委工作机关,正局级。
第三条 县直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规划、部署县直机关(含省市属部门单位,下同)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做好党员发展、党费、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指导县直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督促县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同县委有关部门开展县直机关中层干部的理论培训。
(四)督促指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并向县委报告。
(五)配合县委有关部门抓好县直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指导督促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向县委反映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负责培训轮训县直机关党务干部。
(七)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县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九)指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工作。
(十)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领导县直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直机关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起草工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综合等。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外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文秘、政务公开、信访、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统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调研规划和重要文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承担县直机关作风建设情况督查和民主评议机关工作。
(二)组宣科(县直机关团工委)。承担对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以及机关党建重点工作、重要制度情况的督查工作。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有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机关党的工作,承担全县机关党建联动工作。负责指导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承办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报批。指导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县直机关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工作。承担党费使用管理、党内统计、党务干部培训轮训、党建考核工作。指导县直机关党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督促县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了解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县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县直机关中层干部理论培训。领导县直机关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