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宁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拟订城市建设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五)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
(六)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八)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地方建筑材料发展工作,以及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九)组织编制并落实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依法落实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训练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培训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的开发服务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书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后勤事务、财务管理、综合统计、应急管理、人事管理、目标考核、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项目方案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负责自建项目投资控制及投资统计。负责重点城建项目的储备和论证工作。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乡绿道建设。
(三)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承担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工作,组织实施美丽集镇、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
(四)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建筑业、绿色建筑改革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建筑企业开拓对外市场。拟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县散装水泥发展、墙体材料改革等工作。
(五)房产物业管理科(住房保障科)。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管理,指导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法规科(信访室)。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普法教育、社会综治、平安创建、信访维稳等工作,依法查处或指导全县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七)行政审批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其他审批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牵头协调“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