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3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浙江省统计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普查和大型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源统计工作。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搜集、整理、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和协调镇乡(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管理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县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市级统计事业经费。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人事管理、文秘、信息、政务公开、党建、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政府采购、档案、安全、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指导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二)综合核算科。承担全县经济社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编写统计公报、统计资料,协调统计信息共享。承担统计宣传和统计舆情监测,负责处理社会公众统计信息咨询。开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综合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统计科研工作。负责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指导协调重点镇(区域)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经济核算。牵头协调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开展数据质量核查。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工业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规上工业、规下工业、能源、环境、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全县重点制造业产业经济统计监测和工业景气专项调查。开展绿色发展评价,开展主要耗能行业及重点企业能耗统计监测。跟踪监测重大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负责企业研发、创新、软投入统计业务工作。建立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体系,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四)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县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和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全县重点服务业产业经济的统计监测。建立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体系,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五)统计执法监督科。承担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实施统计信用制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培训。承担政务服务网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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