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挂象山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上级委托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牵头推进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商事制度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发展。负责行业人才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人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上级交办的垄断案件协查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推进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协助实施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注册、备案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协助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检查和处罚。组织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检查和处罚,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的具体工作。承担上级委托下放的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涉企证照市场监管通办”,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实行统一受理承办。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5.推动优质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进品牌建设。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水利和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由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县卫生健康局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信访、档案、保密、机要、会务、后勤保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信息和新闻宣传、舆情管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重要会议领导讲话材料起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三)审计室。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单位内部审计,包括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指导和协调审计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单位财务预算情况,检查单位内部及下属部门的决算执行情况,检查、督促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对局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内部审计。
(四)法制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范畴各类行政许可或认定事项的制度措施及其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规定范围的注册登记和各类行政许可或认定事项。牵头推进有利于人才创业创新的商事制度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发展。承担规定范围市场主体的名称审核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组织指导开展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配合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推进农贸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规范管理工作。承担合同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县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拟订并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其行政执法、实施定向监测及电子取证工作。指导网络平台和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商标代理机构。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质量与标准化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推进品牌建设。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引导人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负责管理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县标准化战略、县农业标准化、县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证后监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承担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挂盐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相关风险预警与交流,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相关风险预警与交流,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协助实施生产环节的许可。组织实施经营环节相关许可、备案。指导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质量抽检。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监管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九)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组织调处专利纠纷,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