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中共象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各级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运用有关事项等。设置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纪委县监委和有关部门、镇乡(街道)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镇乡(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全县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考核、组织人事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政行政审计科。负责审计县级以及镇乡(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国家和省市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受托承办财政隶属关系属本级财政管理的市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五)企业事业审计科。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县级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六)内部审计管理科。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全县各内审机构(包括有下属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县级部门、各镇乡(街道)和国有企业及设有内审机构的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各类审计工作。检查和评估全县各内审机构内审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和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内审工作业务质量考核。组织全县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审计整改督查科(挂法规和审理科牌子)。综合协调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事项,拟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