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五)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六)组织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的全县牵头工作。
(十)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负责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十一)负责全县卫生健康行业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浙江、健康宁波和健康象山战略,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实施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决策咨询机制。负责拟订全县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全县健康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县卫生健康局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医助等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安全监管科牌子)。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节能、后勤及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牵头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和群团工作。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审计监察室。负责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各项任务。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法制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承担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普法工作。承担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收费价格,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制定、实施、管理等工作。
(六)公共卫生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及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和监督医疗废弃物管理。
(七)医政与中医科。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拟订全县医疗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献血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作风建设。承担对口协作与区域合作、双拥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和伦理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负责指导医学会、中医学会开展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中医药行业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中医药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文化继承、传播、发展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和合作。参与拟订全县中医药扶持政策。
(八)基层卫生科。拟订城镇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指导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负责乡村卫生一体化推进工作,指导全县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九)老龄妇幼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和妇幼卫生健康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指导和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十一)宣传教育科。承担或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思想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