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3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制定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和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行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四)参与和组织实施宣传文化系统人才工程,推进全县旅游业和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行政审批工作。

(六)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体育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负责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指导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及旅游新业态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协会工作。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十二)负责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和社会文物管理。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健身气功。

(十五)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比赛。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管理和指导学校体育和青少年竞技体育,规划业余训练项目布局。组织协调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和赛事工作。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研教育工作。输送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十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国内外市场开发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推动区域合作和旅游国际化。

(十七)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体育、出版、版权、电影等案件的查处,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并监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行业安全稳定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审计室、安全监管办公室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安全监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负责局本级财务核算和统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管理局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统战等工作。负责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科。拟订全县公共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及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实施文化惠民项目。指导县图书馆、文化馆、象山剧院、县文化活动中心、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古籍保护和地方志收集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三)体育管理科。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体育科研和学术交流。组织管理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输送。指导各体育社团开展工作。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进行业余训练布局,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组织协调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和赛事工作。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管理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健身气功。

(四)行政审批和市场管理科。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和体育行政审批工作。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体育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体育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业态的行业标准,推动服务品质提升。

   (五)文博非遗和产业科。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和考古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保护和社会文物管理。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拟订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培育和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文化产品和旅游商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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