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3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和渔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水利和渔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水利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渔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水利资金和县级财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雨情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海塘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区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指导镇乡(街道)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饮用水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

    (十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水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水情、雨情、工情监测预报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渔业总体发展规划,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渔港、水产原(良)种场等。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渔业发展。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

    (十五)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开展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

    (十六)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平安渔场”建设和较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协助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十八)负责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实施“科技兴渔”战略,组织开展渔业领域科技攻关和科研项目研究。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行业技术人才培养教育。

    (十九)负责渔业外事、外经工作,监督落实双边、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组织开展有关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负责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指导全县渔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渔船管控执法协作和海上执法力度,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和应对较大、一般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深化渔业产业转型发展,加强渔业经济体制改革,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产业化,激发渔业产业新动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水利和渔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海洋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由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县水利和渔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文秘、宣传、信息、会务、政务公开、纪检监察、信访、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负责起草水利和渔业政策法规以及政策法规的咨询、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水利和渔业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水利和渔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水利和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核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上报备案。

    (三)建设科。指导全县水利和渔业工程建设。组织协调重点水利和渔业项目的建设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负责镇乡(街道)水利和渔业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

    (四)财务科。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和渔业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局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监督管理。对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负责局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渔业产业科。编制并实施全县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开展渔业行业标准修订及标准化宣传、实施工作。指导水产品市场体系、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建设。负责远洋渔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科技创新、科技交流、项目合作。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双边、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

    (六)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水利和渔业安全监督。承担水利和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考评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七)水旱灾害防御科。承担水情雨情工情监测预报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和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八)渔业应急处置科。负责渔业事故、纠纷、突发事件的调处、统计和报告。负责渔船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指导渔业灾害应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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