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挂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指导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起草、制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六)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七)制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八)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九)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推进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工作。负责全县沙石市场管理、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以及有关建材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十)拟订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空间和街区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历史建筑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
(十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和监理造价咨询业等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二)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重要经济目标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与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和实施。组织拟订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供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与污水、地下管线工作。负责建成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负责城区河道主体驳坎、挖掘、疏浚及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内河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临时占用、施工等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审计室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收发、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与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会议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协调重点工作和政务督查督办。牵头深化改革、应急管理、数字政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城建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
(二)政工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工作。牵头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军民融合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养工作,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出国(境)管理、婚丧礼俗整治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抓好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法制科。负责建设、房地产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本级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督办工作。牵头普法教育、平安创建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审批程序。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归档和上报工作。负责本部门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管科(挂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起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管。负责协调处理建筑业企业欠薪问题。拟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专项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引进、转化及推广工作。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工作。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城乡建设科(挂人防科牌子)。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参与拟订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区道路、桥梁、园林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照明、供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协调项目建成后的移交工作。拟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综合管廊(线)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七)住房管理科。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监管,拟订房地产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指导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及备案等交易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市场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除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城乡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