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挂象山县海洋局、象山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审核调查成果和数据。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应用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相关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县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源资产收益。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使用权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统筹调控工作,实施工业、经营性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出让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推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统筹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保护、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指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或会同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相关空间规划。
(六)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落实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规划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市政交通等论证和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承办土地、海域、海岛、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和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生态修复政策措施,建立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海洋生态预防机制。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执行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土地综合整治、垦造耕地。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落实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与评价,监测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负责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防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绿色矿山及矿业权有形市场等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和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和采矿权人勘查、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用地压覆矿审查和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动态监测。
(十一)负责海洋行政和事务的协调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全县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用海用岛的论证、审核、监管。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二)负责海域海岛的利用和保护。负责制定海域、海岸线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涉海部门和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规范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秩序,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使用制度及使用权市场建设。组织开展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负责海域、海岛、海底地形地名普查、标志设置和管理。承担领海基点和特殊用途海域海岛的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组织指导管理全县森林资源、生态公益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木材运输检查保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县绿化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各类测绘成果和数据。承担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建设、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绘基础设施。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类测量标志。监督管理地图、地理信息、测绘调查成果数据安全和市场秩序。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及规划保护利用的法律、方针、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对地方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调查、审理、查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违法案件。牵头负责各类权属、权利、权益纠纷的协调和处理。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及听证工作。
(十七)完成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改革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控作用,切实推进“多规合一”,编制涉及国土空间的专项规划清单,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放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政府的资源配置管理和便民高效服务作用,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林业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森林、湿地、草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土绿化、保护修复、开发利用、林木种苗管理等涉及林业资源生态属性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林特产业发展、经济推进、林特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协调较大森林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海洋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除渔业资源外的海洋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确权、修复、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相关核算工作,推进落实由国家海洋局布置的涉海经济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疑点疑区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牵头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涉海有关项目重大规划,推动海陆联动。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工作,参与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负责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海洋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海洋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改革发展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保卫、档案、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节能减排、后勤保障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牵头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部门系统的预决算、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内部财务检查、审计工作。承担全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办公秩序的管理,参与文明机关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和自然资源管理态势分析研究。牵头组织编制各类自然资源利用和各项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牵头负责信息化、大数据管理、科技应用、政策创新、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挂纪检室牌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部门系统队伍建设,承担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察、考核、奖励、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科技人才培养。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牵头组织党建、机关文明建设和党内纪律、监察查处工作。承办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信访室牌子)。负责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及规划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各类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协调上级督察的联络工作,检查、督促各行业和各地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情况。负责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协同组织调查、审理、查处涉土、涉林、涉海、涉矿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违法案件。牵头负责各类权属、权利、利益纠纷的协调和处理。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听证工作,负责信访调查处理,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指导。承担对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四)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基础测绘调查、变更调查并开展动态分析评价。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办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指导和监管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薄、发证及相关工作,做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负责各类权利证书、薄册管理。审核调查成果和数据,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利用。协助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维护更新,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分析和共享等工作。
(五)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拟订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定年度国土空间和各类自然资源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核算统计、负债表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供应政策,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储备和海域海岛使用权收购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利用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市场建设和调控管理,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出让、划拨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各项规划和各类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调控,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自然资源资产市场运行规则和调控政策措施。制定自然资源价格评估和调整管理体系,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等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交易信息。承担对自然资源各项规划和各类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调控,负责编制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上报工作。统筹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和土地利用整治、城乡建设、海洋保护利用、矿产资源、森林保护等专项规划体系,实行“多规合一”。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评估、修改、维护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功能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牵头开展县级重要功能性项目的规划前期研究或选址论证。指导镇乡、村庄空间规划编制。参与涉及国土空间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管线、河道、绿地等专项规划编制。负责拟定城乡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规划管理。负责城乡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各项规划的实施管理,拟订自然资源利用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相应规定。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途转变、规划条件变更等审批,负责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矿山闭坑等审批。承担建设用地压覆矿审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负责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负责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森林、海域海岛等自然资产使用审批。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和用地复核工作。
(八)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和考核,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海域海岛岸线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实施耕地、林地、海岸线占补平衡制度管理。承担土地等自然资源征收征用管理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九)森林地质矿产管理科(挂安全监督科牌子)。承担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湿地、草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提供木材运输检查保障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矿业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矿产资源权纠纷调处和矿山安全生态管理。承担地质调查和灾害风险排查。承担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测和评估的管理。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监督管理地质公园和生物化石。承担本单位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海域海岛管理科。负责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和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权属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海岛和海岸线生态保护、使用论证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监管各涉海部门和行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参与审核并监管涉海涉岛工程项目。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貌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科。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及各类信息数据化监测和分析,负责管理和监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各类测绘调查成果和数据。承担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建设、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绘基础设施。指导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类测量标准和标志。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