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人力社保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监测分析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负责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人才计划(工程),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等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开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县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会同做好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和海外引才站点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制度。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被征地养老保障基本政策并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落实中央和省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和统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基金运行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审核各类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内容。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体面劳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破除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加强整体谋划、系统设计和改革落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牵头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关系科(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指导监督全局系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普法工作和执法指导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督办工作。参与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拟订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指导镇乡(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认定。承担全县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范围和总量控制数内,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
(四)人才开发和市场科。拟订全县人才工作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有关人才计划、人才平台项目、人才开发活动和人才服务保障。牵头开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负责区域和国际人才交流合作,负责海外引才站点建设管理,推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培育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镇乡(街道)人才开发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专家选拔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县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博士后工作。负责来象工作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职业技能资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及管理规则。统筹管理全县技工院校的技能教育。负责人力社保类办学、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社会保险科(挂安全监管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就业创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和全省统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及经办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县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合同备案工作。拟订全县失业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调剂金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全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并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八)行政审批科。负责推进全县人力社保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全县人力社保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局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九)信访科。负责指导全县人力社保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和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事项。指导开展全县人力社保系统的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财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科。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依法对相关基金的支付、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职业年金的支付、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