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3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象山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局)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五)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殡葬改革、婚俗改革。

(八)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十)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志愿服务政策,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库移民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导、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及时性。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督查、档案、保密、机要、安全、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理论调研、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牵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民政法治建设。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挂安全监管科牌子)。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特殊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孤弃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指导推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慈善组织及其活动、慈善信托的管理制度,指导社会捐赠工作,牵头慈善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负责民政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培训村(居)委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调处界线认定不一致产生的边界争议,组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指导,拟订地名管理政策,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镇乡(街道)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及地名文化建设。负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挂社会组织管理科牌子)。牵头推进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参与行政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社会组织评估、年检年报、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志愿服务政策,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培训和激励评价,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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