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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法定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道)、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是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编制、领导职数为主要手段,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管理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确保实际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含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实有人员信息等。

(一) 机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类别、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类型、经费形式、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和领导职数实际使用及变动情况等。

(三)实有人员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所在科室(部门)、在编状态、使用编制类型、经费保障形式、职务情况、岗位类别、入编时间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申请;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和在编变更;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数使用申请审核意见,审核办理人员调配、招录(聘)等手续

第九条 组织、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相关信息的审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结合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申请的审核意见,审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执行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坚持依规申请使用编制、领导职数,按核准使用的编制配备人员、按核准使用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相关的科室要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实名制日常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实名制管理系统,具体负责信息录入、审核、上报、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审计、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经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招录(聘)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实名制信息台账管理,下列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的;

(二)机构性质、经费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机构名称等变动的;

(三)编制类别、编制数、领导职数变动的;

(四)其他信息变动的。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调配、招录(聘)等手续,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办理入编手续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事业招聘计划和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计划,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相关人员后,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非市管领导干部,应事先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申请使用职数,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职务信息变更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九条 市管领导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办理入编、职务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办理出编手续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费审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所在科室(部门)、岗位等级、在编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核对、更新实名制数据,并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报送机构编制月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更新、报送实名制信息数据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跟踪预警,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虚报、篡改、瞒报、拒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信息数据的;

(二)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申请,导致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编外指标及人员管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单列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不再使用《人员编制管理手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慈编办〔20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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