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编制使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和周转编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编制使用实行核准制。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录(聘)用、调任、转任等。财政部门负责依据机构编制核拨人员经费。
第四条 编制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强化刚性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批准使用的周转编制数额内,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使用编制。
(二)统筹使用。坚持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适度空编,管住管好用活编制资源,促进编制资源集约高效使用。
(三)保障重点。强化编制资源使用管理创新,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空编调剂使用和周转编制管理制度机制,有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民生领域等用编需求。
(四)数字赋能。依托数字编办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编制使用管理同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有关职能的多跨协同和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编制使用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二章 用编申报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使用计划,统一通过数字编办综合应用平台提交、受理、审核、审批。
第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一般由用编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流转到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使用编制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应事先通过数字编办综合应用平台申报编制使用计划。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据本单位职能任务、编制空余、人员结构等情况,合理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原则上严禁超编进人。
第九条 用编计划申报应明确编制用途。公务员招录、选调生、遴选等集中用编事项,由单位提出编制使用需求,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受理核准后,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使用计划。
第十条 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用编,应综合评估安置单位编制空余、人员结构等情况,科学制定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协同机制,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和集约高效使用编制资源相结合,突出源头管理,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切实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三章 用编审核
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报室务会议同意后核准使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留足因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或其他特殊紧急用编进人情形的空余编制。
第十四条 超编或满编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准予以使用:
(一)编制使用单位满编或超编,其主管部门下属同种类型编制的单位有空余编制,且用编进人后下属单位编制总量内人员不超编的,可申请调剂使用编制进人。
(二)按规定允许政策性超编的。
(三)中央和省、市有明确精神要求可以超编进人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暂停核准编制使用计划:
(一)涉及体制机制或重大任务调整的。
(二)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或实名制数据更新不及时,整改未到位的。
(三)违反赋码登记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暂停核准使用编制情形。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范围内无空余编制,可申请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动态调整、单列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安置军转干部、接收选调生、引进专业人才、优化年龄结构、完善干部梯队等用编需求。
第十七条 周转编制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数量控制在本单位一定时期自然减员的总量内,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收回,终止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周转编制审批使用协同机制,优化流程、高效审批,周转编制下达后,公务员管理部门在人员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公务员调任、转任手续,确保部门用人需求尽快落实,实现干部队伍结构优化。
第十九条 因单位领导调整产生的空编,原则上不得用于申报其他人员的编制使用计划。
第四章 编制使用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内,按照组织人事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干部录(聘)用、调任、转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一般通过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平台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不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取消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构建分工清晰、前后挂钩、协同高效的实名制信息闭环管理链条,确保人员职务、职级等信息动态更新,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财政供养人员等数据一致,为数字编办综合应用平台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委编委统一领导,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协调联动约束机制。
未经核准使用编制,自行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造成后果由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对用编进人负主体责任,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一年内暂停使用编制;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对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