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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09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法防治并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坚决保证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市委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监督检查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全市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落实机构改革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统计规定,保证实名制数据更新及时、实名制信息准确完整,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统计材料、办理用编用职审核和人员出入编登记等。

 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上级党组织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机构编制管理全过程。

十一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机构编制核查、机构编制事项合规性审查、机构编制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机构编制事项的室务会议,就审议事项是否合规提出意见,对存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情况的有关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可以视情暂停受理机构编事项请。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除党中央有专门要求外,对超出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配备干部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人员录(聘)用、调任、转任和干部任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变更、经费核拨等手续。

(二)检查发现有违规超编进人等情况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相应经费进行核减

十四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依法纳入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检查组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政策标准和问题线索,并对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予以认定。

(二)检查发现的机构编制主要问题,应当写入检查情况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通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并按规定将整改情况抄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查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核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的处置及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机构编制政策纪律宣传,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通报机制,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应当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十八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受理平台,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受理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章  问题调查和处理

十九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手段进行。

二十一 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被调查核实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妨碍调查核实或者打击报复调查核实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依法保障被调查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权和申诉权。

二十二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办。

二十三 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约谈有关责任人、下达告诫书、对违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或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责任人责任。

 责任追究

二十四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出现重大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所辖地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维护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不力,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不按照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擅自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自行设置领导职务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设置职务序列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主管部门主管职能履行不力,本级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办理用编用职审核、登记人员出入编等情况,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各种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印发施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批准,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委托或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十七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审批机构编制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机构编制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十八 对于机构编制工作中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则

二十九 办法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三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原《宁波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甬编办发20124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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