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构建职责分工明确、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运行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省级党政机构职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职责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共同富裕先行市为主要目标,突出市级党委、政府的履职重点,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政机构职能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工作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等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市委编委统一管理市级党政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市委编办在市委组织部的归口管理下,负责市级党政部门职能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协调,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级党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职责分工协商、备案、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 部门职责应当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党中央明确的职能事项等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并保持相对稳定。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第七条 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第八条 部门主要职责由部门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方案等,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并纳入“三定”规定草案,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报市委编委研究。
第九条 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 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由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编委研究。
第十一条 市委编办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党委组织部门;存在归口领导、归口管理等关系的,应当征求领导、管理部门的意见;与该部门存在职责分工和业务联系的部门;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部门。
(三)对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对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的草案进行完善。
(四)对相关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取得一致后,研究提出正式审核意见,提交市委编委研究。对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可一并提交市委编委研究讨论。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
第十二条 部门对职责分工存在分歧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由主办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承担归口协调职能的部门,应当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可以主动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当发挥牵头协商作用,及时主动组织协商。
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中,对有关职责分工存在分歧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主动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 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主办关系和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协同配合机制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分歧问题。
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党组(党委)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市委编办备案审查。
市委编办接到协商纪要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批并发文。
第十六条 【协调动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对职责分工分歧事项深入论证,经主办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编办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分歧事项以及协商情况;
(二)申请协调的理由;
(三)职责分歧涉及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委编办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编办不予受理:
(一)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
(二)属于部门履行职责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
(三)不涉及职责分工的具体工作事项分歧;
(四)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分歧;
(五)部门与管理服务对象等发生的分歧;
(六)其他不应当由市委编办协调的职责分工分歧。
本款所列第(二)(三)中情形,应当采取议事协调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主协办责任制和主要部门牵头机制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在办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符合改革方向和工作全局;
(三)权责统一、优化协同高效;
(四)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五)有利于工作执行。
第十九条 市委编办办理协调事项,应当充分论证,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倾向性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委编办协调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部门留有充足的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事宜作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召开协调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并认真听取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协调,部门就职责分工分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经多次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委编办应当及时对职责分工进行认定,书面拟订建议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编委审议研究。涉及重大职能配置及调整的,市委编办可以事先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和管理服务对象等的意见,形成分工认定建议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议后报市委编委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委编办受理职责分工分歧协调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协调期间,如果出现对公共利益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紧急情况,提出协调申请方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市委编办、其他分歧主体,采用适当方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等。
第二十三条 市委编办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一般不改变部门“三定”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协调意见时作专门说明。
职责分工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和操作。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协调意见经发文明确后,相关部门予以执行。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编办可以中止职责分工协调,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一)机构改革期间正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
(二)职责分工分歧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机构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分歧已经解决的,终止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市委编办按要求办理。
市委编办在开展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新业态的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市委编办应当指定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协调明确。
部门对“三定”规定理解不一致产生分歧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市委编办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的,可以向市直有关部门或市委编办书面反映。各部门应当积极研究,需要协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四章 运用数字化优化机构职责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级党政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工作要求,突出数字化牵引,以问题及时发现有效解决为导向,充分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和数字化手段,推进党政机关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提高部门运行质效。
第二十八条 职责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整体政府、综合集成理念,建立跨部门协同“一件事”运行机制,并推进多跨场景数字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 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议事协调机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职责落实的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工作协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并承担兜底责任。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分工与部门“三定”规定的衔接,细化部门职责颗粒度和责任分界点,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抄送市委编办。
第三十条 【优化部门内部运行】市级党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强化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通过合并、取消、简化、重组等手段优化职责配置、推进流程再造,并依托数字化技术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固化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则,着力构建综合集成、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运行机制,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下放与承接运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围绕 “152”体系与“141”体系全面贯通的要求,坚持通过数字赋能基层,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担的事项依法下放,实现与基层贯通,推动基层扩权赋能。
第三十二条 部门下放职责必须遵循“非必要不下沉”原则,应科学论证职责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协同性和配套性,充分征求承接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同步征求关联部门的意见建议。
部门不得以内部文件、会议部署、领导讲话、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擅自下放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下放职责准入审核制度,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责的名称、依据;
(二)职责下放的主要理由;
(三)职责事项在县、乡二级的履职方式;
(四)与下放职责相配套的编制、人员、经费、培训、指导等各类保障措施;
(五)承接部门及关联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部门提出的职责下放事项,市委编办应当加强审核、充分论证,审核论证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委编办经审核论证认为可以下放的,做好下放职责事项与部门权责清单的衔接,并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暂不具备下放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职责事项未经正式发文明确下放之前,相关责任由原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责正式下放后,下放部门要及时与承接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同步落实好人员、经费、场地等相关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必要时对下放职责在便民利企、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下放职责事项运行半年后,职责承接部门要向职责下放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 部门履职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等,全面、准确履行职责,聚焦核心业务,确保履职到位、有序运转。
第三十七条 市委编办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和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强化评估成果运用与共享。必要时可以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纠正:
(一)未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党中央明确的职能事项等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二)未按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三)经职责履行评估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下放职责,或经批准下放职责后未落实相应保障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限期纠正情形的。
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按照省、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市级党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市直部门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为依据,干预区县(市)部门的职责分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相应的部门职责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波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