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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省委编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遵循从严控制、压缩总量、规范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建立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执法辅助、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由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六条 市委编办负责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以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编外用工数为基数,建立健全编外用工动态管控机制和编外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合理压缩数量,有效控制经费,科学规范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督促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编制,并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用工招聘、合同签订、工资社保、考核培训等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编外用工情况纳入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门及下属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与管理,做好本级并指导下属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和编外用工的实名制台账管理。研究制定编外用工统筹使用机制,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在编外用工限额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建立完善本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并依法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章  用工标准、岗位及方式

第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主要用作辅助保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执法辅助、工勤服务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用工。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有关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食堂、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采取政府劳务外包形式,不纳入编外用工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已纳入《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工作,按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变相增加编外用工。

第十六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相关各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招用编外用工,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招录或与具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报酬、解约情形等基本内容。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用单位提出的用工标准派遣劳务人员。

第四章  控制数的审定、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和编外用工经费列支情况,审定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目前没有聘用编外用工的,原则上不再审定编外用工控制数。司法雇员、警务辅助人员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

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控制数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市级机关及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量3年减少10%的压减目标(开发园区编外用工压减目标,按照开发园区整合提升方案有关要求执行)。今后中央和省市有关于编外用工规范管理进一步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市委编办一般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照编外用工控制数初始数据的3%4%3%逐年锁定压减数,压减任务在3名以下的(含3名)每年锁定1名直至压减任务完成。确因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自定系统内编外用工压减计划,并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调整年度压减比例或压减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从严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级和下属单位编外用工压减任务,在编外用工控制数总量内,可以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数内部调剂。严禁不同经费保障形式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编外用工人员相互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工作中认定不宜使用编外用工或存在编外用工违规情形的,市委编办应当压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且不计入该单位压减计划。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违规使用编外用工进行调整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更新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在编外用工招用完成10个工作日内,如实登记编外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合同起止日期等实名制基本信息,并上传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实名制管理必要附件。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结合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安排年度预算,并统一列支科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纳入实名制管理,其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其中,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市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单位,其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经费总额外安排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费用。控制数限额外聘用或未按规定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编外用工,市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体现差异、拉开档次、提高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本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按岗分类确定编外用工工资薪酬。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委编办应当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结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预算编制等工作,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清理不必须、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编外用,稳步推进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编外用工数量与经费总量控制情况应当作为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及下属单位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建立编外用工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编外用工积极性,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部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与考核不达标、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编外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严禁随意进人、超限额用人,严禁编外用工实名制数据造假;严格落实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列支,严禁通过挤占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支出。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加强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外用工的招用信息和编外用工退休、死亡、解聘等减员信息。

第三十三条 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实行年度人次的方式计算,单个人聘用期不满1年的合并计算。有实名制统计数据多于实际编外用工人数情况的,由市委编办按吃空饷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编外用工实行信息公示制度,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编外用工经费年度预算前,将年度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和用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问题线索由市委编办统一受理,公示情况纳入实名制台账管理,并作为编外用工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甬编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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