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是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的办事机构,受市委编委领导,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三条 市委编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紧扣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委编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优化协同高效。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根据市委编委授权,市委编办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
(二)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市级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
(三)审核市直副局级及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协调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区(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五)统一受理市直各单位和区(县、市)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对需要提交市委编委研究的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市委编委的各项决定。
(六)在不增加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审批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市属处级及以下事业机构等的机构编制调整,包括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规格调整、撤一建一、增挂或撤销牌子,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经费形式顺向调整,编制的精简、划转等。
(七)在“撤一建一”或不增加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审批区(县、市)局级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和调整。
(八)按规定分配下达军转安置行政编制和指定用途的行政编制;审核在全市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内跨层级、跨类别、跨区域调整编制;审批市直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制数划转。
(九)按标准核定市本级和市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副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审批市直各单位科级机构的设置,核增3名及以下事业编制,审批周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标准审核备案市属高校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教辅机构;按标准确定市属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十)组织开展对各类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评估;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市直各单位用编用职计划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负责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市)编外用工规范管理。
(十一)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决策部署和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市本级并监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委编委和省委编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委编办办理市委编委授权范围内事项,以市委编办名义发文。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委编办实行室务会议、处室长(含各处、局、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下同)月度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处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七条 室务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综合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建立室务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室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委及其编委、编办和市委、市委编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重要工作。
(三)审议向市委、市委编委和省委编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提交市委、市委编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研究决定市委编委授权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
(六)研究部署市委编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
(七)研究决定市委编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研究部署市委编办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室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室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室务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提交室务会议研究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送室务会议成员。
室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室务会议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的程序与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处室长月度例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长参加。
处室长月度例会一般在每个月的月初召开。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中心组(扩大)学习、处室长汇报交流工作、分管办领导点评部署、主任总结讲话等内容。综合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视需要对会议部署进行任务分解并做好跟踪督促、限时办结。
第九条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室务会议的决定、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研究讨论专项业务工作。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有关处室提出,综合处审核,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条 业务工作会议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全市编办主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以市委编办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承办处室一般应提前2周将会议方案(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综合处,由综合处审核后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作风
第十一条 市委编办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并贯彻到党内生活和业务工作全过程。主任领导全办工作,副主任、室务会议成员协助主任工作。个人对室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主任外出或学习期间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副主任、室务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根据室务会议决定或主任要求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编办应当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项工作都要鲜明地体现党的意志、党的立场、党的原则和党的纪律,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室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并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主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办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准政治方向,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切实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市委编办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年召开1次全办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室务会议定期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向市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守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做到勤政务实、干净干事,建设清廉编办。
市委编办应当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室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综合研判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每年向市委专题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始终坚持立破并举、综合施策,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第十三条 市委编办每年向市委、市委编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对执行市委、市委编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作专题报告。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及时向市委、市委编委请示报告。
认真落实市委编办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业务统筹、工作程序等方面主动与市委组织部做好工作衔接、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或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参加全国或区域性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汇报或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有关文件要及时交综合处报办领导传阅。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各处室长是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处室长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主任离甬外出,由综合处按规定请示市委办公厅,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副主任离甬外出,事先须向主任请示同意,同时告知综合处。
各处室长离甬外出,事先须请示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同时告知综合处;各处室副处长、四级调研员及以上干部离甬外出,由处室长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须报处室长批准。在履行报批的同时,应严格按照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处室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安排同时外出。
第五章 工作计划和督查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市委编办要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办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分解,各处室要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将完成情况反馈综合处并报告办领导,及时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做好紧急重要情况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应对及时。
第十九条 建立问题及时主动发现有效解决闭环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及时主动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补齐机构编制工作短板弱项,持续推动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的事项,综合处要加强衔接、催办、督查,确保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并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各处室对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解决。对在限时办结过程中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委编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工作细则,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2022年2月9日印发的《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甬编〔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