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更好履行职责,提升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编委《关于规范和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塑造变革,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为着力点,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登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管理链条,压实监管责任,推动事业单位更好履职尽责,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为“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支撑保障。
二、登记管理对象
登记管理的对象包括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和创新型事业单位。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创新型事业单位是指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机构规格和不定行政管理岗位等级,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和创新型事业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推进登记管理服务数字赋能
(一)深化数字化应用迭代升级。推进登记管理数字化建设,加强各类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推动法人登记、年度报告、章程等登记管理事项“不见面”办理,提高管理服务整体效能。推广电子印章和电子证书使用,开展“就近能办、市域通办”。推动事业单位法人账户“一件事”改革试点,实现财政、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税务等法人账户业务联办。加强登记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拓展信息数据开放共享。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多种形式公开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开辟各类平台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工作要求向大数据管理部门推送法人信息,推动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精准性、时效性。
(三)推进登记流程简化优化。推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容缺受理”或“容缺办理”。对合并、分立、撤销且权利义务有承接的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可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的单位提交权利义务承接证明,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可不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四)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要求,梳理规范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实行窗口服务岗位规范、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全方位、多渠道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建立投诉举报和检查评价机制,持续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效能。
四、依法规范落实登记管理制度
(一)规范申请法人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出现撤销、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及基本账号报备制度。
(二)落实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应准确、真实、量化反映全年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登记管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审查把关,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保证年度报告质量,杜绝不报、瞒报、迟报现象。
(三)完善章程管理。事业单位要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定位要求,按规定程序制定和修订章程,强化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理顺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接受监督。
(四)规范法定代表人管理。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行政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明确其主持工作。落实公务员兼任审批(备案)制度,法定代表人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落实法定代表人业务培训机制,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健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
(一)压实登记管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举办单位要按照“谁举办、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业单位出资、日常监管、终止时剩余资产处置及注销兜底等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事业单位从业、章程履行情况实施监管。法人证书使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接受和服从管理。
(二)健全监管联动机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领域处罚事项纳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处罚事项统一目录。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法人证书使用监管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有关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查处、业务制约等联动机制。对存在法人证书状态异常、使用不规范等情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监管部门要暂缓办理相关业务。
(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闭环。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范围,登记管理结果纳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作为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法人登记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五年一轮全覆盖常态化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治登记管理问题,推动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落地落实。事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未整改到位的,暂缓办理其举办单位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四)开展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充分发挥公益性评价对事业单位履职和公益服务供给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游等部门选择学校、医疗机构和文化场馆开展公益性评价试点,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评价客观、可复制推广的公益性评价指标,有效采集试点领域指标数据,拓展延伸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登记管理信用档案制度。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探索实行事业单位信用评分评级,强化信用应用业务协同,推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绩效评估挂钩,形成配套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创新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明确登记权限。创新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依申请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二)坚持登记标准。创新型事业单位,主要在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领域实施,其他领域要严格把握、审慎开展。鼓励审批设立的科研机构通过改革创新转为创新型事业单位。探索将参与市场服务并符合改革方向的事业单位转为创新型事业单位。同一举办单位申请登记创新型事业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举办科研机构、幼儿园可放宽限制。开办资金应当与发展目标定位、资金投入、开展的业务活动、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际情况相匹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利用形态、比例。创新型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举办单位。
(三)细化登记流程。创新型事业单位登记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评估和审查,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为创新型事业单位,应当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方可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转为创新型事业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董事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负责单位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制定(修订)等决策事项,理事长(董事长)任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管理层执行理事会(董事会)决议,负责单位业务和日常管理,对理事会(董事会)负责。
(五)健全法人退出机制。创新型事业单位出现违背公益性、违反非营利性规定、设立宗旨及职责任务已完成、长期不开展业务和其他法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按规定做好资产清算、用工终止等工作,由举办单位提出方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强化创新型事业单位政策支持
(一)构建创新型事业单位运行模式。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方向,支持创新型事业单位自主运行管理,可享受企业法人相关优惠政策。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广泛吸纳引进各类科研人员,充分激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活力,不断提升公益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完善创新型事业单位人才政策。对人才智力密集、人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创新型事业单位,可赋予相应级别的职称自主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到创新型事业单位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创新型事业单位中符合标准的人才,享受当地人才奖补政策,经认定后可纳入各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引进的“双聘”高层次人员,人才认定时可放宽社保缴纳地要求。
(三)优化创新型事业单位发展环境。根据创新型事业单位发展定位、建设重点和实际需求,对发展潜力较强的新型科研机构提供“一院一策”支持,根据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绩效情况给予经费保障。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进口免税政策,享受政府减负惠企强企相关政策,根据业务范围,享受相应的行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
八、强化登记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机构编制全流程管理,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各区(县、市)党委编办要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坚持政治引领、务实担当、争先创优,善于运用法治和数字化改革理念、思路、方法、手段,加快建设变革型组织,提高塑造变革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新形势下登记管理工作政策研究,根据审批设立和创新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科学分类管理,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