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职能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责失察责任,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遵循惩防并举、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落地生效。
第四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主要包含线索管理、调查核实、处理问责、跟踪问效等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管理权限承担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具体工作,加强预防教育,跟踪督导处理措施和问责决定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以及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协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单位是指实施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委(党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各类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是指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上述各类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由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线索管理
第七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搜集、接收、受理等日常工作,并对下列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
(一)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监督发现的。
(二)机构编制核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
(三)机构编制质效评估、重要事项报告、数字化平台监测、实名制管理中发现的。
(四)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发现的。
(五)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和媒体反映的。
(六)其他渠道发现的。
第八条 线索初核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复杂的,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初核主要采取个别沟通、调阅材料、查询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等方式,初步了解所反映问题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初核,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存在如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的。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的。
(六)违规在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违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规定,伪造、虚报、瞒报、拒报编外人员有关数据等,超控制数聘用编外人员,超预算、无预算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变相用工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核实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职能处室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调查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应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可视情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以及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应事先制定方案,明确调查内容、职责分工、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等,并按程序组织实施,查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发生原因、实际后果、相关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书面函询等方式进行,收集有关证据。证据须真实、有效、完整,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且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支撑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应综合分析研判获取的全部证据和情况,对下列内容作出认定:
(一)是否存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四)其他需要认定的内容。
认定内容应由调查人员向被调查对象反馈,听取其意见,依规依法保障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申辩申诉权。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或情况复杂在调查期限内不能完成的,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调查过程、认定结论、处理和问责建议等,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重大情况报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调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发现调查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伪造、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理问责
第十八条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对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纠正。对有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单位,应当书面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违规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情况复杂、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违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最长整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予以纠正。对拒不落实责令限期纠正要求的违规单位,或者经调查认为必要时,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可直接予以纠正。
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依照规定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约谈违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指出相关问题、开展纪律提醒、提出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责令说明情况。对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说明不详实、整改情况不完备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在1个月内书面说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背景、决策过程、原因分析、整改方案等情况。
(三)下达告诫书。对约谈或者责令说明情况后再次发生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向其责任人下达告诫书,指出相关问题、开展严肃批评、进行纪律申诫。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或者问责建议,应当按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或者批准人、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权限和渠道、通报范围等。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接诉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失职失责危害严重,需要对问责对象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任免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严肃问责。
第五章 跟踪问效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跟踪督办。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与监督检查联动机制规定,自决定调查核实之日起,暂停受理、办理被调查有关地区或者单位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和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及时通报查处的典型性、普遍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以案明规、以案释纪,推动各部门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强化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重点对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等,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对新任职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将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纳入任职谈话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列入主体班次教学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构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源头防范、全程监督、纠治整改、处理问责、跟踪问效闭环防控工作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本地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